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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部退除給付

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考核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考核程序:

(一)移撥人員考核採初核(直屬主管)、覆核(業務主管)與核定(服

務機構首長)三級考核制,以移撥人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

項目為重點,配合年度獎懲狀況,審慎評定移撥人員之年度考核。

(二)初(覆)考主管應適切瞭解並記錄移撥人員平日之表現,每半年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

業務移撥人員考核表」(如附表一),評定其初(覆)考分數,陳
   服
務機構首長核閱後,作為移撥人員管理及年度續約之依據。
 

三、考核方式:

(一)移撥人員考核區分考評項目(占百分之九十)及「年度獎懲」(占

百分之十)兩部分,上、下半年各考核一次,兩者綜合後之平均分

數為年度考核績分,各單位並依年度考核績分高低,評定年度考核

績等。

(二)考評項目計有「工作」(服務、守時、守分、守法、守密、主動、

數量、績效)、「操行」(忠誠、品德、廉潔、誠實)、「學識」
   (本職
、學識)及「才能」(計畫、判斷、表達、體格)等項目,
   配分共
計九十分,以七十五分為基本分數,再依平日工作之優劣表
   現狀況
評定。

(三)「年度獎懲」配分為十分,於辦理年度考核前,由承辦人員依年度

獎懲紀錄換算各移撥人員之「年度獎懲」分數,其各項獎懲之換算

標準如次(均以一次為例列計):

1.加分:大功四點五分,記功一點五分,嘉獎0點五分。

2.扣分:大過四點五分,記過一點五分,申誡0點五分。

(四)初(覆)考主管針對移撥人員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應適時予以約見

嘉勉或規勸,同時考核其操行、學識、才能等狀況,登錄於「移撥

人員考核表」優劣事蹟記載欄內,作為爾後加、扣分之依據。

(五)每年五月及十一月下旬,承辦人事人員應於「移撥人員考核表」填

註所屬移撥人員半年內請假及到勤紀錄,由直屬主管依其平時表現

按考評項目酌予加、扣分後,評定上、下半年初考分數(下半年並

評定年度考核績等),經業務主管覆核後,由承辦人事人員彙整,

繕造移撥人員考核名冊(如附表二),陳服務機構首長核閱後,留

供查考運用(會本部移撥人員由退除給付處彙整陳核)。
 

四、一般規定:

(一)移撥人員考核分數,按「移撥人員考核表」辦理;惟考核項目加分

後總分不得超過該項配分,扣分不予限制。

(二)移撥人員如在年度中調職,應完成考核資料移交;如在十二月一日

以後調職,應完成全部考核資料移交。

(三)本會移撥人員考核表由各處、會自存;各榮服處移撥人員考核表由

各榮服處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