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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分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管理要點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壹、為使本會「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穩健發展之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貳、本要點係指當「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運作產生異常、疑難或

需修改、新增子系統等需求,透過標準化之程序與機制控管。
 

參、管理架構:

一、本會部份:成立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審查小組」

()、成員由本會統計處、第六處、第八處、會計處(醫療基金)及三

所榮民總醫院資訊室代表及各榮民醫院資訊業務負責人組成:

1、統計長擔任召集人。

2、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職責:

1、處理、解決本系統運作產生之重大異常及疑難。

2、審查系統之「修改或新增」事宜。

二、各榮民醫院:

()本系統每一「使用者」,負責:

1、發掘系統問題。

2、配合「作業協調人」整合系統。

()、各榮院就系統內之每一子系統,指派專責「作業協調人」乙人,

並報會備查,異動時亦同(格式如附件一)

()、本醫療作業資訊系統之每一子系統本會指定「子系統召集人」乙

人,其所屬榮院即為該子系統之責任榮院。

()、「資訊業務負責人」,擔任該院「協調」總窗口,負責處理院內

資訊業務。
 

肆、管理運作機制:

一、系統運作「缺失(異常bug)」之處理:

()、各榮院「使用者」向該系統「作業協調人」反應。

()、「作業協調人」判斷為「缺失(異常bug)」,向該院「資訊

負責人」反應。

()、「資訊負責人」確認為「缺失(異常bug)」,請承商限期修正。

()、承商交付修正完成之程式:

1、「資訊負責人」負責導入。

2、「作業協調人」負責測試。

3、測試合格後正式啟用,「資訊負責人」將全案函送本會備查。

二、「修改或新增」系統之處理:

()、「使用者」,提出新需求。

()、「作業協調人」:

1、協調整合該榮院內之意見後,訂定「需求規範」。

2、會同「資訊負責人」,循行政體系,向「子系統召集人」遞案。

()、「子系統召集人」:

1、協調整合各榮院之新「需求規範」:

()、需求成立:會同「資訊負責人」,將新「需求規範」循行政體系

函送本會。

()、需求不成立:原遞案榮院可放棄或自行付費開案辦理採購,惟所

購置之程式(系統)需附掛方式辦理。

2、承商交付設計完成之程式(系統)

()、「資訊負責人」負責導入。

()、「子系統召集人」負責測試。

()、測試合格後正式啟用,「資訊負責人」函請本會驗收。

()、本會:

1、新「需求規範」完成整合者:依採購法逕行辦理採購。

2、新「需求規範」未完成整合者: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確定新

「需求規範」。

三、承商(九十二年度為台腦公司)職責:

()、建置「顧客服務網站」,任務如下:

1、作為與「承商」及「各榮院」間之訊息與意見交流平台。

2、每一子系統之操作FAQ建置於客服網站上,並配合系統修改,即時

更新內容。

3、「承商」指定專人擔任「協調」總窗口,另各子系統指定一「負責人

」,以利協調;上述人員應公告於服務網站上。

()、即時處理「系統缺失(異常)」及「新增需求」,並公告於服務

網站。

()、新需求規範有不明確或滯礙難以克服時,得要求本會協調之。
 

伍、本要點未盡事宜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