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使本會「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穩健發展之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貳、本要點係指當「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運作產生異常、疑難或
需修改、新增子系統等需求,透過標準化之程序與機制控管。
參、管理架構:
一、本會部份:成立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審查小組」
(一)、成員由本會統計處、第六處、第八處、會計處(醫療基金)及三
所榮民總醫院資訊室代表及各榮民醫院資訊業務負責人組成:
1、統計長擔任召集人。
2、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二)、職責:
1、處理、解決本系統運作產生之重大異常及疑難。
2、審查系統之「修改或新增」事宜。
二、各榮民醫院:
(一)本系統每一「使用者」,負責:
1、發掘系統問題。
2、配合「作業協調人」整合系統。
(二)、各榮院就系統內之每一子系統,指派專責「作業協調人」乙人,
並報會備查,異動時亦同(格式如附件一)
(三)、本醫療作業資訊系統之每一子系統本會指定「子系統召集人」乙
人,其所屬榮院即為該子系統之責任榮院。
(四)、「資訊業務負責人」,擔任該院「協調」總窗口,負責處理院內
資訊業務。
肆、管理運作機制:
一、系統運作「缺失(異常bug)」之處理:
(一)、各榮院「使用者」向該系統「作業協調人」反應。
(二)、「作業協調人」判斷為「缺失(異常bug)」,向該院「資訊
負責人」反應。
(三)、「資訊負責人」確認為「缺失(異常bug)」,請承商限期修正。
(四)、承商交付修正完成之程式:
1、「資訊負責人」負責導入。
2、「作業協調人」負責測試。
3、測試合格後正式啟用,「資訊負責人」將全案函送本會備查。
二、「修改或新增」系統之處理:
(一)、「使用者」,提出新需求。
(二)、「作業協調人」:
1、協調整合該榮院內之意見後,訂定「需求規範」。
2、會同「資訊負責人」,循行政體系,向「子系統召集人」遞案。
(三)、「子系統召集人」:
1、協調整合各榮院之新「需求規範」:
(1)、需求成立:會同「資訊負責人」,將新「需求規範」循行政體系
函送本會。
(2)、需求不成立:原遞案榮院可放棄或自行付費開案辦理採購,惟所
購置之程式(系統)需附掛方式辦理。
2、承商交付設計完成之程式(系統):
(1)、「資訊負責人」負責導入。
(2)、「子系統召集人」負責測試。
(3)、測試合格後正式啟用,「資訊負責人」函請本會驗收。
(四)、本會:
1、新「需求規範」完成整合者:依採購法逕行辦理採購。
2、新「需求規範」未完成整合者: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確定新
「需求規範」。
三、承商(九十二年度為台腦公司)職責:
(一)、建置「顧客服務網站」,任務如下:
1、作為與「承商」及「各榮院」間之訊息與意見交流平台。
2、每一子系統之操作FAQ建置於客服網站上,並配合系統修改,即時
更新內容。
3、「承商」指定專人擔任「協調」總窗口,另各子系統指定一「負責人
」,以利協調;上述人員應公告於服務網站上。
(二)、即時處理「系統缺失(異常)」及「新增需求」,並公告於服務
網站。
(三)、新需求規範有不明確或滯礙難以克服時,得要求本會協調之。
伍、本要點未盡事宜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