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使本會「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穩健發展之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貳、本要點係指當「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運作產生異常及疑難或
需修改或新增子系統等需求,透過標準化之程序與機制控管。
參、管理架構:
一、本會部份:成立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維護「審查小組」
(一)、成員由本會統計處、第六處、第八處、會計處(醫療基金)及三
所榮民總醫院資訊室代表及各榮民醫院資訊業務負責人組成:
1、由統計長擔任召集人。
2、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二)、職責:
1、處理、解決本系統運作產生之重大異常及疑難。
2、審查系統之修改或新增子系統事宜。
二、各榮民醫院:
(一)、各榮院就系統內之每一子系統,指派專責「作業協調人」乙人,
負責:
1、院內使用者之意見溝通、協調與彙整。
2、協助解決或反應子系統運作異常及疑難。
3、與院內「資訊業務負責人」意見交流之主要窗口。
4、「作業協調人」之指派與異動應報會備查(格式如附件一)。
(二)、「資訊業務負責人」,擔任該院「協調」總窗口,負責:
1、處理、解決院內系統運作異常及疑難。
2、院內系統之修改或需新增子系統時,向本會提出需求。
三、系統維護廠商(九十二年度為台腦公司):
(一)、建置「顧客服務網站」,作為與「本會」及「各榮院」之意見交
流平台。
(二)、系統維護廠商,指定專人擔任「協調」總窗口,另各子系統指定
一負責人,以利溝通協調;「協調」總窗口及子系統「負責人」
請在「顧客服務網站」公告。
肆、管理運作機制:
一、系統運作異常(程式bug)及疑難問題之處理:
(一)、各榮院「資訊業務負責人」直接與「系統維護廠商」聯繫或在「
顧客服務網站」進行討論處理。
(二)、系統運作異常,屬「系統維護廠商」責任,應即時處理,製作維
修紀錄備查。
(三)、如上述異常及疑難超越維護合約範圍時,另行專案辦理。
二、各榮院系統修改或新增子系統之處理:
(一)、各榮院基於業務需要或相關法規與規定變更,須「修改系統或新
增子系統」時,榮院「資訊業務負責人」需提出需求(格式如附
件二),並陳請首長核可後:
1、函送本會(統計處),要求召開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維護「審
查小組」會議。
2、傳送至系統維護廠商之「顧客服務網站」,並請求其他榮院支持與
附議。
(二)、若所提需求獲超過半數榮院之附議時,本會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
訊系統維護「審查小組」需召集會議審議,審議通過,由本會函
請系統維護廠商辦理之。
(三)、如上述「修改系統或新增子系統」,超越維護合約範圍時,另行
專案辦理。
三、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顧客服務網站」,由各榮院資訊負責人
輪流擔任意見彙整事務,任期為六個月。
伍、本要點未盡事宜,於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維護「審查小組」會
議討論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