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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

壹、總則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退除役官

兵個人基本(靜態)及異動(動態)資料之管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規定。本規定未規範者,概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如

附件十二)及其他相關規定辦,並以維護榮民及榮眷之權益為原則。
 

二、本規定所稱退除役官兵,係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退除役官兵及持有國防部或各軍種總部出具視同

退伍證明書或依據國防部(四八)法甲字第七號令規定核發之因停退

除役證明書之人員為限。合乎本條規定之退除役官兵亦稱為榮譽國民

(以下簡稱榮民)。
 

三、凡退除役官兵自退伍生效日起,其資料即由本會建立管理並永久保存

。本會所屬各機構則分別建立並管理各該機構及服務地區之榮民資料


 

四、本會業務上所需退除役官兵資料,概以依本規定登錄於電腦者為準。
 

五、資料管理作業項目區分為建立、登鍵(鍵入)、更校、查詢、安全及

管制、電腦網路、維護與績效評估共七類。
 

六、榮民及榮眷相關資料之蒐集、使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

法律賦與本會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貳、資料建立

一、退除役官兵資料依登錄媒體之不同,分為電腦及冊籍二類:

    電腦資料:指在電腦中建立之榮民資料檔案。

    冊籍資料:包括內政部所發之戶籍相關文件、國防部印發之軍官退伍

除役名簿、無職軍官退伍名簿、退伍除役士官兵名冊,以

及軍方與本會發布之有關退除役人員基本資料更補、地址

、安置調配等異動有關文件。
 

二、本會各機構建立退除役官兵基本資料檔案時,均應以冊籍資料、內政

部或國防部所發之公文或退除役官兵個人所持之正式退除役證件為依

據。
 

三、退除役官兵冊籍資料應依照年度順序排列保存。
 

四、退除役官兵基本資料登錄(鍵入)時應注意事項如次:

    學歷:一般學校與軍事學校各擇其最高者及軍事學校之基礎教育予以

登錄。

    原屬單位:係指退伍時隸屬單位之名稱。

    專長:係指專長名稱,並以軍職專長代碼鍵入電腦。

    列管團管部:係指退伍時戶籍所在地之團管部。

    榮民眷屬:係指設籍於台閩地區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退伍身分:即支領退伍給與之種類。例如:退伍金、退休俸、生補費

、贍養金、資助金、大陸半俸、固定金額給與、無給退除

等類。

    地址:係指依照戶政主管機關所登載之戶籍地址資料,並另外登記其

通訊地址。
 

五、新進榮民資料登錄作業程序:

(一)軍方所發布退伍官兵資料送至本會後,本會即據以將具榮民身分者

資料鍵入電腦,並將資料依地區轉送所屬榮民服務處,納入該地區

內榮民資料檔。

(二)本會並每日直接郵寄「國軍退除役人員資料校補表兼榮譽國民證申

請表」(如附件一)予新進榮民。榮民於退伍生效日期後,核對並

填妥榮譽國民證申請表之欄位,即可攜帶該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與退伍令影本各一份暨最近三個月內半身正面一吋照片,赴就近之

榮民服務處申辦榮民證。

(三)各榮民服務處於完成核對榮民個人資料、鍵入所填榮眷資料後,逕

行核發榮民證。

(四)各榮民服務處發現榮譽國民證申請表所列印資料與實際資料不符時

,應將資料傳真至統計處,經確認後由統計處更正本會榮民資料庫

之內容,再由榮民服務處印發榮民證。

(五)新進榮民中之將級退伍人員,其榮譽國民證申請表由本會按地區直

接郵寄予各榮民服務處,並由榮民服務處派員持表親訪,請其填寫

及申辦榮民證。

六、凡經本會第一次輔導安置之退除役官兵,安置單位應參照本章有關規

定建立其榮民資料。
 

 

參、動態資料登錄

一、榮民、榮眷動態資料,包括本會各類安置文件(本會所發之死亡通知

、榮譽國民證申請表)、各類調查資料或各級政府機關發布之人事文

件等。由本會發布之就業、就醫、就學、就養、副業貸款、死亡等異

動資料由統計處鍵入電腦,其他電腦應用系統檔案資料則由各業務處

室、各會屬機構或各合營事業機構自行鍵入電腦,並依本會之需求將

資料提供統計處彙綜運用。
 

二、本會各處室及會屬機構應按權責指定人員適時作電腦檔案之登錄
 

三、動態資料登錄時應特別注意安置單位(全銜名稱)、職稱、日期、文

號、通訊地址、電話等資料,不可缺漏。
 

四、各服務機構除前述資料外,凡有關急難救助、車資補助、榮民遺眷證

、獎助學金、三節慰問金、糾紛調處、權益維護、死亡善後處理、育

幼(殘)人數……等,於訪問時所獲知之生活狀況均須鍵入電腦檔「

備註」欄位,並應同時鍵入資料登錄人員之系統代碼。
 

五、本會各業務單位及會屬機構,凡發布或陳報有人事文件(含間接安置

)時,必須註明榮民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榮民證)號、出生日期、退

役時軍階,至退休離職時須加註戶籍地址。另本會各業務單位發布各

類安置(含間接安置)文件時,亦應按其戶籍地址副知各有關服務機

構。
 

六、本會各單位於進行各項榮民服務工作時,若獲悉榮民聯絡資料異動之

訊息,可填「榮民聯絡資料異動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三)送交統計

處進行資料異動;各會屬機構則於進行各項服務工作時一律檢視申辦

案件榮民或榮眷之電腦通訊地址及電話資料,若發現內容有異動或錯

誤時,應即刻藉由本地端電腦輸入畫面將資料異動後經由資料上傳、

下載機制提供本會及其他單位運用。
 

七、本會各醫療機構對住院期間亡故之退除役官兵,除陳報本會外,並應

副知其所屬安置單位及戶籍所在地之服務機構。
 

八、各地區榮民服務處於獲悉榮民、榮眷各種動態後,應將其異動情形翔

實登載於所運用之本地端資料庫內,並於規定之期限將異動資料以電

腦網路上傳至統計處。對於榮民、榮眷之死亡資料,尤應審慎加以確

認,必有可據以佐證之書面文件(如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死亡證明書、火葬證明書、經海基會認證之死亡公證書等)始予列登


 

九、本會各榮譽國民之家對於內住榮家之就養榮民亡故資料,除依規定陳

報處理外,並應於榮民亡故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

地端電腦資料庫死亡檔,以藉由資料上傳、下載機制供本會及各會屬

機構運用,其作業實務依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八九】輔統字第○

一○八二號函規定辦理。
 

十、為使會屬機構與本會資料內容一致,由統計處每日彙集各業務單位及

服務、安養機構之異動資料(如新退榮民、亡故榮民、榮民及榮眷與

戶籍登記相關資料、非榮民資料……等)由電腦網路下載至各服務、

安養機構,各機構並應立即將資料上檔運用,以維持資料之適時及正

確性。
 

肆、資料更改

一、退除役官兵基本資料(如姓名、年齡、退伍時軍種階級等)之更正,

除依國防部、所屬各軍種總部或師、團管區司令部核定之文件辦理外

,概以各級戶政主管機關所製發之文件或證明為辦理依據(本會八十

七年五月四日【八七】輔統字第○一五八七號函)。
 

二、戶政主管機關記載與軍方資料有差異者,其屬一般國民通用之資料項

目者,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狀況、戶籍

地址……等,概以戶政主管機關之資料內容為準,餘與軍籍有關之項

目則以軍方發布者為準。
 

三、退除役官兵基本資料之更正,需有本會或原任職單位發布之有關文件

為依據。
 

四、本會統計處及各附屬機構於接獲榮民基本資料變更之文件時,應立即

更正電腦檔案,其原始冊籍資料則予保留,以供日後比對索驥。
 

五、資料管理人員於查詢或更校資料時,如發現電腦所載資料不全,得依

據經政府機構或受政府委託之公證機構認可或發布之有關文件隨時補

充、更正之。
 

六、大陸來台退除役官兵因冒名頂替,以認祖歸宗為由申請更正姓名者,

依行政院7726台【77】內3421號函辦理,其作業規定如附

件二。
 

伍、一、為確保資料完整及正確,本會及附屬機構應對其登管榮民之異動

資料如:輔導與生活狀況、地址、電話等加強蒐集,詳實記載並

主動清查,以供服務與輔導業務參用。
 

伍、二、各機構對榮民資料應統一集中管理,適時更新。本會為輔導與瞭

解各會屬機構之榮民資料運用及管理績效,得由統計處實施定期

檢查或無預警之抽查,並依本會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輔統字第

一九九六號函所頒「本會暨附屬機構辦理統計、資訊或資管工作

人員奬懲作業要點」之內容辦理奬懲,以加強資料管理作業,提

昇資料品質。
 

陸、資料查詢、安全及管制

一、各單位或個人向本會及所屬各機構查詢榮民資料,均適用本章之規定


 

二、資料管理人員對經管之榮民資料有依法保密之責任。除與本會業務相

涉之政府機關、榮民本人或其委託人、榮民亡故後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委託人外,不得洩漏任何所經管資料內容予與公務無關之單位或個

人。
 

三、各單位資料管理人員或終端機操作員,嚴禁藉職務之便擅自列印榮民

資料提供非前條所允許之單位或個人。終端機操作完畢或離開座位時

應將其關閉或啟動螢幕保護功能,以避免遭不具權限之人員趁機冒用

密碼竊取資料。
 

四、為保障榮民、榮眷之隱私及維護其權益,凡進行資料之查詢及列印工

作時應嚴防資料外洩。對於使用完畢之書面或電腦媒體資料應予以銷

燬、消磁,屬於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冊亦應比照辦理。
 

五、本會各處、室、會及附屬機構已安裝終端機並與本會統計處主機連線

者,因業務需要運用與退除役官兵相關之資料時,均由業務承辦人自

行操作查詢或列印輸出參用。如未與本會統計處主機連線而欲查詢退

除役官兵資料,或對本會電腦資料內容有疑問時,承辦人應填具「榮

民資料查詢單」電傳或寄送統計處提供答覆。若需列印榮民個人資料

供參用時,統計處承辦人員應將列印報表交查詢人親自簽收,查詢人

並須當場於報表右上角加註其所屬單位及職稱、姓名(「榮民資料查

詢單」格式如附件四)。
 

六、榮民或其親友尋人時,應將被尋者之姓名、籍貫、年齡、軍種、軍階

及其他可為佐證之資料以電子郵件、信函或填具「榮民尋人申請單」

(格式如附件五)郵寄至統計處辦理,以電話或傳真查尋者概不受理


 

七、非屬榮民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查詢榮民行蹤時,除答覆有無其人或是否

亡故外,均應將查詢者之地址、電話、來信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被查詢

者或其眷屬,由被查詢者或其眷屬自行決定與其連繫與否,嚴禁於未

經榮民或其眷屬同意而逕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查詢者。
 

八、非屬榮民本人或其二親等以內遺眷查詢榮民資料時,除填具申請書外

,並應檢附被查詢者本人或其家屬所開立之委託書及提示關係證明文

件;若係大陸文書,則尚須經由海峽交流基金會之文書驗證手續後,

本會始予受理。
 

九、本會各處、室、會或會屬機構人員如因急迫狀況以電話向統計處查詢

資料時,須表明其所屬單位、姓名及查詢目的,如其查詢目的與所經

管業務無關者,統計處應拒絕回覆。
 

十、榮民本人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對於本會或所屬機構所運用之資料內容有

疑義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各榮民服務處辦理更正。
 

十一、專案(三十人以上)之資料查詢,應以書面通知並檢附含有姓名、

國民身分證號、出生日期或其他可供查證項目之電腦媒體資料,並經

業務主管簽核後送由統計處辦理。
 

十二、為避免資料因天災或人為事故而損毀,電腦資料必須複製備份儲存

於不同之處所,其備份作業週期由統計處電腦主機房作業人員訂之。
 

十三、各單位承辦人員對於資料之運用及保管,如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者,悉依該法第五章之相關罰則處理。未依

本作業規定造成資料之外洩者,並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規定議處之。
 

柒、電腦網路管理

一、網路連線作業,係指本會電腦主機與各會屬機構經由專線或網際網路

連線,及本會各處室暨會屬機構內部所建構使用之區域網路,凡經由

網路查詢榮民基本資料庫之行為均由本章規範之。
 

二、榮民基本資料之使用均須經由網路連結,向存於伺服主機端之資料庫

進行讀取、修改等運用,無論是否基於公務,皆嚴禁複製所經管之榮

民基本資料庫內容至個人電腦內。
 

三、各榮民服務處及榮民之家伺服主機之系統管理員在一人以上者,須賦

予不同之使用者識別碼,以明責任。
 

四、為確保電腦資料之安全,本會對使用者編定電腦主機之用戶識別碼

 

USERID)及通行密碼(PASSWORD)。各使用者與主機連線時需先通
  過用戶識別碼及通行密碼驗證,用戶識別碼及通行密碼驗證之使用僅
  限於經申請核准者為限,不得供其他人員使用。若用戶識別碼及通行
  密碼之使用造成資料之不當利用,且有可歸責於原申請者,亦受「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條款規範。

 

五、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承辦人員須先向本會統計處提出使用系統代碼申請

(申請表格如附件六),承辦人員離職或職務調動時,各單位資訊業

務承辦人須於用戶識別碼持有人職務異動後三日內,向統計處提出停

止用戶識別碼使用之申請。
 

六、用戶識別碼連續三十日無使用紀錄者,視為業務上並無需求,該用戶

識別碼由統計處逕行剔除,如須恢復,應重新辦理申請。
 

七、電腦系統管理者應在機密性程式或檔案中另加入通行密碼,以防止非

法或錯誤之存取。
 

八、賦有通行密碼之資料管理人員或操作員對其用戶識別碼及通行密碼有

保密之責任,嚴禁洩漏予與職務無關之機關或個人。
 

九、為免遭他人冒用密碼竊取資料及節省網路資料,操作人員於網路作業

完成後,應即關閉網路連線系統。
 

十、各單位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設備功能之正常

。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維修廠商。
 

十一、資料查詢或傳輸之應用系統由本會統計處提供,並負責修改及更新


 

十二、本會業管處室及各會屬機構得視業務需求,對網路資料之查詢及資

料傳輸提出申請,由本會統計處負責規劃並設計所需之應用系統。
 

捌、附則

一、本會所屬各機構資料管理作業,由各該機構輔導室(組),或由其首

長指定單位(人員)集中辦理之。本會統計處負責規劃與督導。
 

二、本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