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加強醫療服務,疏通就醫管道,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各醫療機構,必須充分利用所有床位,收療榮民病患。各榮民醫
院 對於急重患者,必須進一步治療時,應立即協調床位轉送榮民總醫
院住 院治療,榮民總醫院一般慢性疾病,經檢查治療告一段落,病情
穩定後 尚須繼續療養者,應依疾病分類儘速轉往有關榮民醫院療養,
以達醫院 床位靈 活調節與充分運用之目的。
三、榮民總醫院各科榮民病患(含退役將官病患),經治療告一段落,病
情 穩定後,由各該科填具轉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各一份,送住院
組先 與待轉送之榮民醫院電話密切協調安排轉院,並於轉院三日前轉
知患者 或親友,同時電話通知接收醫院,約定某月某日轉送病患若干
?請備妥 床 位收療,床位未備妥前,不得逕行轉送。
四、接收醫院接獲榮總通知後,應即轉知有關各科室,並簽報院長優先收
容, 如遇大批患者,一時確無床位收醫,得立即以電話通知榮民總醫
院, 改轉其他榮院或減少轉送人數,或延期轉送,或電話與第六處就
醫科連 絡,使接收醫院先轉部分患者至附近其他醫院,俾提供足夠床
位,以收 容榮總轉來患者。
五、榮總或各榮民醫院如有緊急收容大批重症病患,為騰出床位,立須轉
送 大批患者至其他榮民醫院,而其他榮院收容亦有困難時,應透過第
六處就醫科採取措施,協調各榮民醫院調配床位收容之。
六、各榮民醫院住院病患,如病情需要,須至榮總作進一步檢查與治療時
, 得將患者病歷摘要及X光片等,函請榮民總醫院檢定後,再決定病
患 收 醫作業。
七、榮民總醫院接到榮民醫院轉醫病患函件,住院組應即會知各有關部科
, 約定日期轉院就醫,並電話通知轉送醫院。
八、榮民醫院轉送榮民總醫院之病患,先至急診室掛號,再至註冊室調出
原 送之病歷摘要,併同有關資料,送由有關部、科檢診後優先決定收
醫, 如當時無空床位收醫,可暫往急診室待床(視同轉院收醫)。
九、榮民總醫院及各榮民醫院,相互轉院病患,應持有病歷摘要轉院會銜
名 冊,銜接日期辦理住院,避免在門診檢查多費時間,延誤治療。
十、凡醫院相互轉醫榮民病患,一律比照急診處理,不得藉故拖延。
十一、病患轉院之護送人,於抵達收醫單位時,應即查詢該院有無已協調
妥當,即將轉回之病患,利用便車帶回。
十二、榮民總醫院及各榮民醫院凡經核定之榮民床位,不得任意挪用收容
其他 病患。竹東及埔里榮民醫院均設退役將官病房以收容榮總需轉
院療養之 退役將官患者。
十三、榮民病患經醫師檢診後,合於住院治療或轉院療養者,應尊重醫囑
之決定轉院,不得無故拒絕,如有無故而不接受勸告者,得通知出
院返家療 養或轉院。
十四、各醫療機構之慢性病患(含輕精神病輕癱瘓患者),如經治療告一
段落, 病情穩定,已無治療之需,可辦出院時,由醫院報本會交檢
定小組檢定後 轉榮家或訓練單位安置之。
十五、榮民總醫院及各榮民醫院,對於護送病患之公差人員,應妥予協助
,必要 時得協助解決膳宿等問題。
十六、本規定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