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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物料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62 年 11 月 01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附屬生

產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物料管理作業一致,並增強管理效能

起見,特參照行政院及本會現行有關規章,訂定「本會物料管理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及各機構之物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物料之範圍,包括左列各項:

(一)原料:產品在製造成半製狀態前所必須使用之物料。

(二)材料:產品由半製狀態達成出廠成品所需用之物料。

(三)燃料:產生動力、熱量、或蒸氣所需之物料。

(四)機器材料:凡機器零件保養等所需之物料。

(五)修繕材料:凡廠房修繕、維護保養所需之物料。

(六)呆料:因規範改變,或原計劃變更,不再需用之物料。

(七)廢料:凡全部失卻性能,經檢驗確定無法使用,無法修復,或無修

復價值之物料及器材。

(八)下腳:

      1.凡物料經過製造過程後所殘餘之渣滓而無法再作生產原料者。

      2.凡購入或撥入物料之包裝材料,均無利用之價值者。
 

四、本要點所稱之物料管理,係指本會及各機構對物料預算、採購、驗收

、核發、儲存、料帳、分類編號、存量控制、呆廢料及下腳處理、盤

存、考核等事項。
 

五、各機構對物料之採購、收發保管、提運等工作人員應專責成。
 

六、各機構每年度所需之物料,應於年度開始前,造就用料估計表(格式

一),並配合中心工作計劃編製物料預算。
 

七、凡各機構臨時對外承製與加工之各項產品,其物料預算得參照前條之

規定,專案編製。
 

八、物料預算(格式二)應根據用料估計表,參照最低存量,並預計年度

期末存量,與已購未到數量,估計本年度內應購物料數量(包括國內

及國外採購)會同會計部門編製之。
 

九、編列預算時,應力求詳實,對無法詳列之零星用料,得列其他一項,

但其金額以佔本預算百分之十(10)為限。
 

十、各機構物料之採購,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

條例」、「本會暨附屬事業機構採購物料作業規定」以及「本會暨所
  屬
事業機構內部審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構自行採購物料時,應由用料部門填列「請購單」(格式三)

申請主管核准辦理。
 

十二、凡本會各附屬機構生產之產品應優先採用。
 

十三、向國外採購物料,由於進口需時,為免發生停工待料,影響生產作

業起見,各機構應預計採購及運輸所需時間,及該期間所需用量,提

早計劃報會辦理。
 

十四、物料之驗收,應以約定之條款為依據。
 

十五、物料驗收應依「本會暨所屬事業機構內部審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六、物料驗收工作,由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按左列原則辦理:

(一)驗收物料之形狀、包裝、數量、及可由度量衡表示之規範是否相符

(二)如物料之品質、性能須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者,應會同技術人員,

及交貨人選取樣品予以檢驗,或送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

予收料。
 

十七、驗收合格之物料,應填寫物料驗收報告(格式四)或物品驗收紀錄

(格式五)分別由驗收人員、監驗人員及有關單位代表簽章後,分

送各有關部門付款、登帳、及入庫。
 

十八、物料在未辦妥驗收手續前,不得先行發用。
 

十九、物料檢驗結果,其品質、性能、數量、規範與約定條款及樣品不符

時,應不予驗收,即由採購部門轉知貨主限期處理,在未經處理結

案期間,視作寄存,如遇蟲傷鼠咬,自然損耗及一切人力不可抗拒

之損失,概由貨主自理,此項並應載明於訂購契約內。
 

二十、國外購料之驗收,應依現行有關驗收規定及國際貿易慣例辦理之。
 

二十一、收入物料應即登入物料存量登記卡(格式六)。
 

二十二、發料必須根據領料單、撥料通知單以及其他有關公文書為之。
 

二十三、生產(使用)部門請領物料,必需依據用料需要填製「領料單」

(格式七)向物料倉庫領取。
 

二十四、物料倉庫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各項發料,發料後應

即登入物料存量登記卡。
 

二十五、物料核發後,生產(使用)部門因不適用而剔退,或經使用剩餘

之物料,均應填製「退料單」(格式八)辦理退料。
 

二十六、物料儲存應根據類別、體積、價值、數量、及收發情形,分別決

定儲存方式及地點。
 

二十七、物料之儲存,應加以定位管理,將倉庫內存儲區域,以及每一料

架,均予編列字號,使各項物料存儲地點,均可以符號表示於料帳

內。
 

二十八、各項物料儲存地點明顯處,應懸掛「物料儲位卡」(格式九)以

資識別。
 

二十九、庫儲物料收發及存量情形,應隨時登記於「物料存量登記卡」並

經常與料帳核對校正。
 

三十、儲存物料應儘量利用堆高、架高等方法以求節省空間,但應注意地

基及下層物料之承受力,或該物料之特性,以免壓壞或發生危險,

且須顧及搬運方便。
 

三十一、各種物料應保留相當間隔,以利通風。
 

三十二、危險品及易燃品,必須專庫存放,或切實隔離。
 

三十三、物料如具有易於腐化、變質、生鏽、蟲蝕,或發熱等特性者,應

注意以適當方法保養及防止。
 

三十四、倉庫除工作人員外,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入,並於庫房外標示

「嚴禁閒人入庫」字樣。
 

三十五、倉庫內應設置足敷使用之滅火器、消防砂,及其他有效之消防設

備,並隨時檢查其性能。
 

三十六、倉庫內應絕對禁止吸煙,並於明顯處揭示「嚴禁煙火」標誌。
 

三十七、倉庫內不得隨地丟棄易燃物品,如廢紙、木片、木屑等。
 

三十八、倉庫內外電線電路是否安全,應作定期檢查,如發現不符規定或

損壞,應立即糾正或修理。
 

三十九、倉庫應配備足夠使用之手工具、度量衡用具,及搬運工具,並定

期檢查保養及校正。
 

四十、倉庫工作人員或值勤人員,應隨時巡視倉庫,嚴防偷竊破壞。
 

四十一、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庫房,有無破漏或蟲蛀腐蝕等情事,如經查

覺,即報請修理或除滅,並即將物料移存至安全地點。
 

四十二、倉庫本身或附近,如發生水、火、風、震等意外災害時,倉庫工

作人員或值勤人員,應立即報告有關主管並盡力實施搶救,如災情

重大,各機構應立即報會備核。
 

四十三、倉庫及庫存物料,得視需要應向公營保險機構投保各項災害險。
 

四十四、倉庫物料,除本要點所規定者外,其他安全警衛詳細事項,照各

機構所訂安全管理規定辦理。
 

四十五、各機構物料管理部門,應設置物料分類分戶明細帳(格式十),

其記載應與會計部門之物料統制帳目相符合。
 

四十六、購入物料入帳之價值,依購入物料成本為準。
 

四十七、購入物料之成本,包括物料之淨價、關稅、及驗收入庫前所付之

一切運雜費用。
 

四十八、前條所稱之運雜費用,包括舟、車、航空、運費、包裝費、裝卸

費、臨時搬運工資、碼頭倉租、保險費、稅捐簽證費、公證費、檢

驗費、押匯佣金、委託代辦手續費等。
 

四十九、物料入庫時,其運雜費用尚未確定者,應按物料數量、價值、稅

率、運輸里程、及運輸方式等予以估算料價,俟確定後其發生之差

額作事業外收支處理。
 

五十、凡以外幣計算之物料,原價及運雜費用,應按結匯價格折合計算。
 

五十一、換入、借入、撥入或受贈物料之登帳價值,應依照購入物料計價

辦法辦理,如不能預知原價時,應參照購入物料來源、最近購價、

新舊程度、完整情形等因素估價入帳。
 

五十二、廢料繳庫,應視其損廢情形按市價估價入帳。
 

五十三、自修或自製之物料,按照修製成本入帳。
 

五十四、退料按原領價或退料時帳面價值入帳。
 

五十五、物料管理部門(倉庫)應將物料收發狀況,每月編製物料收發月

報表(格式十一)分送有關部門核對,並陳主官核閱。
 

五十六、物料有關憑證、簿籍、及報告格式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各機

構得視作業需要自訂。
 

五十七、為便利物料之儲存、登記、統計,及稽核,全部物料均應予以分

類編號。
 

五十八、物料之編號,採數目字無限延展式,級與級之間以橫線連繫之。
 

五十九、物料名稱之文字,應以中文為準,如有必要,得加以外文名稱以

資查考。
 

六十、物料之度量衡單位,應依度量衡法之規定,至計算單位之名稱,參

照物料單位名稱表(表一)劃一規定使用。
 

六十一、各機構應主動辦理存量控制工作,以免生產中斷,或使物料呆滯

,計算存量基準時,應作深刻之研判與運用。
 

六十二、各機構參照左列因素,自行訂定存量基準:

(一)年度事業計劃需求。

(二)購辦時間(自請購起至驗收止,所需日數)。

(三)財務情形。

(四)耗用紀錄。

(五)購料方式。

(六)物料性質(儲存久暫對品質之影響、存放方法……之類)。

(七)市場情形。

(八)物料價格(包括各項費用)。

(九)倉儲容量。
 

六十三、各機構物料最高最低存量,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調整。
 

六十四、物料管理部門,應經常注意檢查所存物料,凡屬本要點第三條六

七兩款情形者,應填具呆廢料報告表(格式十二)報請處理。
 

六十五、存儲過久之物料,應由管理(倉庫)部門會同原請購部門詳述形

成呆廢原因報核。
 

六十六、經已核定之呆廢料,應另行存儲,並照下列方式隨時作有利之處

理:

(一)利用。

(二)交換。

(三)出售。
 

六十七、無法依前條方式處理之呆廢料,而必需銷毀者,得報請本會核准

後銷毀,並由本會派員監辦後除帳。
 

六十八、銷毀呆廢料金額超過本會稽察限額者,得轉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辦


 

六十九、呆廢料之出售,應以標售為原則,如預估總價超出稽察限額者,

陳報本會外,並應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辦。
 

七十、呆廢料經核准交換者,以議價為原則,其預估總價超出稽察限額者

,陳報本會及審計機關派員監辦。
 

七十一、核准銷毀之呆廢料,應填具銷毀呆廢料報告表(格式十三)送有

關部門除帳及查考。
 

七十二、物料管理部門應將生產後所形成之廢料或下腳設置廢料或下腳登

記簿(格式十四)以備查考。
 

七十三、下腳之處理,比照本章各條之規定辦理。
 

七十四、倉儲物料應實施盤存清點,以查核存量之準確性,及品質之良窳

,俾及時調整處理。
 

七十五、盤存可分為(一)定期盤存: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一次。(二)

不定期盤存:必要時臨時舉行之。
 

七十六、盤存方法可採左列方式行之:

(一)閉庫清點法:定期盤存時用之,在清點期間,停閉整個倉庫,暫停

收發物料,但緊急用料,經核准者除外。

(二)開庫清點法:不定期盤存時用之,庫房照常作業,但以物料清點明

細表(格式十五)與帳卡上所登記之數量為準,收發之物料以各該

憑單為核對依據。
 

七十七、盤存開始前,應作下列各項準備工作:

(一)調集必要物料帳冊。

(二)組成盤存小組(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擬訂工作分配。

(三)準備工作紀錄各項表單。

(四)準備搬運工具。

(五)調集必要搬運工人。

(六)校正度量衡器具。
 

七十八、盤存後,應作下列之處理:

(一)帳面與實存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並作盈虧之處理。

(二)物料儲存有何不當之處,及建議應行改善事項。

(三)編製「物料盤存盈虧報告表」(格式十六)。
 

七十九、各機構盤存物料,如盤盈時,應依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如發現

盤虧時,應查明責任處理。
 

八十、本會必要時,得派員抽盤各機構倉儲物料。
 

八十一、本會及各機構對物料之使用及管理,均應予以考核,以瞭解用料

情形,及物料管理效率,而資改進。
 

八十二、各機構生產部門,應按其生產之產品成本,分別訂定各該產品之

用料標準,以備查核。
 

八十三、前條標準訂定後,由生產製造部門通知物料管理部門登記,並據

以核料,嗣後如基準有變更時,應即通知修正。
 

八十四、為便於考核人員查閱,產品用料標準應設簿(格式十七)登記其

更易情形。
 

八十五、對物料管理之考核以檢查方式為之。
 

八十六、各機構物料管理主管,對物料管理工作之實際情形,每月應予(

或派員)檢查一次,並將檢查情形填列「物料管理檢查報告表」(

格式十八)陳主管核閱。
 

八十七、本會對各機構物料之管理工作,予以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

,並依左列各點辦理之:

(一)檢查之先,檢查人員應會同會計部門將有關帳冊料卡及憑證集中劃

封。

(二)檢查期內,如有必要收發物料時,其收發憑證,應由檢查人員加章

後,始可收發,同時帳面、帳料數量亦依此收發數量加減調整。

(三)檢查時,對下列物料特別注意:

1.自行採購之物料。

2.價值昂貴及外匯進口之物料。

3.大量堆儲,其堆存方式不整齊者之物料。

4.呆廢料。

(四)檢查時所發生之疑問,可請受檢單位加以說明。

(五)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具「物料管理檢查紀錄」(格式十九)

陳閱,如發現其他重大特殊事項者,並應專案簽報。

(六)上項檢查紀錄陳核後,如有應加改善事項,應函請受檢單位辦理,

並將該紀錄彙存查考。
 

八十八、各機構物料經管或使用人員,因保管不善,或因過失致使物料遭

受損失,該經管或使用人員,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責令賠償。
 

八十九、各機構之分屬生產單位,其有關物料管理,均適用本要點有關各

章之規定。
 

九十、各機構應照本要點之規定,並依據業務需要詳細研訂作業程序報會

備核。
 

九十一、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