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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會屬機構、投資民營公司加強提供新聞媒體稿件實施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壹、目的

  為提昇本會暨各會屬機構、投資民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構)之正面

形象,促進民意機構、相關部會及社會大眾對各機構瞭解,落實本會具體

文宣工作,俾益各機構之工作推展。
 

貳、實施要領

    平日積極聯繫榮光雙周刊、青年日報及其他各新聞媒體駐地記者,以

定期或臨機性方式,主動提供會屬機構及投資民營公司下列相關文字稿件

與圖像資料:

    一、施政(經營)成效、研發成果。

    二、善行義舉、溫馨事蹟。

    三、法令宣達、重要公告。

    四、創新做法、活動預告。

    五、新聞事件之說明與更正。

    六、危機事件之處理。

    七、高層長官之視導。

    八、重要貴賓參訪。

    九、其他任何有助提升機構形象之事物。
 

參、實施辦法

    一、各機構應由首長或副首長指定專人負責上述新聞之彙整及供稿,

並將人員名冊函送本會各業管處及第九處備查。

    二、各機構負責新聞供稿人員,平日應主動與榮光雙周刊、青年日報

及其他新聞媒體駐地記者保持聯繫,以建立彼此情誼,爭取媒體

支持。

    三、對新聞媒體申請採訪前述實施要領之正面人事物,或與本會施政

無關之事項,各機構應即配合辦理給予協助,無須報會同意。

    四、各機構如發生有損本會形象之意外、危安或涉及法律情事,機構

首長應即指導專人準備新聞資料,並依「本會加強新聞發布及新

聞聯繫作業要點」及「本會各會屬機構危機事件新聞處理原則」

,即刻主動對媒體說明,並辦理提供新聞稿件事宜。

    五、各機構提供之新聞資料應注意時效並力求正確完整。

    六、各機構發布之新聞稿一經媒體採用刊登,應主動將相關資料蒐整

告知本會業管處及第九處第二(公關)科。

    七、各機構應於每季結束後(36912月底)一周內將實際供稿

情形、媒體報導實況彙整統計函送本會各業管處及第九處,並由

本會統計實施成果簽核於定期會報公佈,績優機構將於本會集會

場合公開接受表揚。

    八、請各單位依據本辦法自行訂定細部實施計畫,並貫徹執行(實施

計畫不需報會核備)。
 

肆、其他事項

一、青年日報地方記者通訊名冊如附件一。

二、各會屬機構、投資民營公司提供新聞媒體稿件重點表如附件二。

三、本規定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