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陳總統就職演說:「大有為」政府的時代
已過去,我們應該加速精簡政府職能與組織,積極擴大民間扮演
的角色,讓民間的活力盡情發揮,並大幅減輕政府的負擔。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三)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召開「當前財政問題研討會」
重要共識:「政府應擴大業務委外,建構小而美的政府,以撙節政
府支出。」
(四)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第二七一八次院會審議通過之「推
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計畫」。
二、推動目的:
(一)調整政府角色及職能,型塑導航新政府。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貧擔。
(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
(四)帶動社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三、推動對象: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以下稱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其業務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或委託民間辦
理將更有效率者。
四、委託方式:
(一)委託民間經營或管理:本會各處、室、會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
質之整體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受託之民間單位自負經營管理及公有財產保管
維護之責。其委託型態包括「公辦民營」、「公民合營」、「初期
公民合營,逐步民營」及「部分公營,部分民營」等。
(二)業務項目委託民間辦理:為簡化政府行政業務,本會各處、室、會
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構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
間辦理。如各機構之資訊、保全、清潔、環境錄化、事務機器設備、
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2、行政檢查事務:將蒐集、查察、驗證及認定一定事實所做之檢查行為
等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專業技師代為執行。如汽車檢驗委託民
間機構代檢、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委託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各類證
照審查委託各該公會辦理等。
3、輔助行政: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行政
機關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如委託民間拖吊違規車輛或拆除違章建築
等。
五、推動機制:
(一)本會為落實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成立推動專案小組,指定
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小組長;副小組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
由各處、室、會主管以上人員兼任,統籌辦理規劃、審查及推動業
務委託民間辦理。
(二)本會各處、室、會應檢討主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項目,並負責推動
業務督導之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
(三)本會及各附屬機構辦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
提由推動專案小組協助解決。
六、作業程序: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本會各處、室、會應通盤檢討單位業務及
各附屬機構適合委託民問辦理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恰及預期效益,
擬訂實施時程,送人事處彙整後,陳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行政程序法、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等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
規,採委託經營、委警官理、勞務採購等方式辦理。
(三)選擇委託民間辦理對象:本會各處、室、會應視業務性質,規定受
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對象應具備之積極或消極要件,選擇合適之民間
對象參與公共事務。
(四)訂定委託或外包契約:本會各處、室、會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除遵
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並載明
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五)監督管理:本會各處、室、會對於受託辦理業務者,應於契約規定
,得對受託者經營情形進行瞭解,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
,以確保受託者能確實履約,並妥適對民眾提供服務,做為日後是
否繼續委託之依據。
七、人員處理: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依本要點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餘之
人力,除因性質特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陳送行政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由人事處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協調安置至
其他需用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由第三處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
置之。
(二)優惠退離:奉准委託民間辦理業務其相對裁減之人員,另訂優惠給
與措施辦理。
八、員額管制:
(一)經核定委託民間辦理業務其核減之人力,應相對實施員額管制。
(二)本會各處、室、會辦理新增業務時,應優先檢討委託民間辦理。
九、經費編列:
(一)本會各處、室、會辦理業務應優先檢討開放民間參與;民間參與不
可行者,始得由單位編列預算執行。
(二)本會各處、室、會依據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如有編列委
託外包經費之需求,應陳報行政院推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優先編
列。
十、管制考核:
(一)行政院為期瞭解各機構推動業務委訖民間辦理情彤,將由人事行政
局會同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
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團實施評鑑。
(二)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執行情形,必要時由各處、室
、會隨時提報進度。人事處應於每年一、四、七、十底前,將辦理
情形依附表格式彙整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列管。
(三)各附屬機構應配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執行成果實施評比
,並列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各附屬機構年度
工作績效評比」項目。
十一、獎勵: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經核定績效特優之機關首長及有關
人員,依權責辦理獎勵。
十二、其他:
(一)本會各機構業務性質如適合以公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可朝
公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
(二)本會各附屬機構應參照本要點規定訂定執行要點,陳報本會各業管
處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