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台九十防字第○三九九七六
號函辦理。
貮、目的:規範受領各級政府機關、財團、社團、非法人團體、社區、個
人主動捐助,用於榮民加菜、慰問、急難救助、榮民精神生活
之充實、單位生活設施之改善、特殊節慶活動經費等,俾依指
定用途,按計畫運用,達到「公款法用」之要求,及實質照顧
榮民之德意和美意。
參、作業規定:
一、稱接受主動捐助款項者,指受領各級政府機關、財團、社團、非法人
團體、社區、個人等主動捐助,用於榮民加菜、慰問、急難救助、榮
民精神生活之充實、單位生活設施之改善、特殊節慶活動經費等。
二、前述捐助款項,若指定用途為榮民加菜金、慰問金、急難救助金者,
應陳報運用計畫報會核備。
三、前述捐助款項,若未指定用途者,請將該款項報本會解繳國庫,不得
移作他用。
四、前述捐助款項,除加菜金、慰問金、急難救助金外,若指定其他用途
者,仍應陳報運用計畫報會核備,至其捐助款項應依院頒「統一捐款
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接受主動捐助款項,單位業管部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設置備查簿登載一切收支事項,並隨時和出納、會計部門相互
鉤稽。
(二)、應編列運用計畫。
(三)、捐助經費之採購等,仍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四)、接受主動捐助款項所購置財產,依相關規定辦理列帳並妥為保管
。
(五)、同類之捐助款項可併同辦理,若需要可辦理保留,惟保留以三年
為限,其無法執行者,應予退還或報會轉繳國庫。
(六)、前述捐助款項收支情況,應於榮譽團結會上提報,並每季刊登報
紙,以昭徵信。
六、會計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位出納應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式三聯),並設
備查簿登記。
(二)、單位會計以「代收款」科目入帳,並設明細帳目。
(三)、支出用途及每筆金額要與約定條件相符。
(四)、有需結報者,應依主計、審計法規按時辦理。
(五)、原始憑證應交由該單位會計部門集中分類保存,保存年限應比
照會計帳簿十年,逾保存年限者,報本會轉審計部同意後銷毀
,以解除會計責任。
(六)、原始憑證若需退還捐助者,其支出憑證應製作副本,留備查核
;比照前項保管年限存檔。
七、本注意事項,列入內部審核及年終督考查核項目。
八、本注意事項,視需要得修訂或另行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