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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會屬機構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
民國 90 年 07 月 05 日

壹、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台九十防字第○三九九七六

號函辦理。

貮、目的:規範受領各級政府機關、財團、社團、非法人團體、社區、個

人主動捐助,用於榮民加菜、慰問、急難救助、榮民精神生活

之充實、單位生活設施之改善、特殊節慶活動經費等,俾依指

定用途,按計畫運用,達到「公款法用」之要求,及實質照顧

榮民之德意和美意。

參、作業規定:

一、稱接受主動捐助款項者,指受領各級政府機關、財團、社團、非法人

團體、社區、個人等主動捐助,用於榮民加菜、慰問、急難救助、榮

民精神生活之充實、單位生活設施之改善、特殊節慶活動經費等。

二、前述捐助款項,若指定用途為榮民加菜金、慰問金、急難救助金者,

應陳報運用計畫報會核備。

三、前述捐助款項,若未指定用途者,請將該款項報本會解繳國庫,不得

移作他用。

四、前述捐助款項,除加菜金、慰問金、急難救助金外,若指定其他用途

者,仍應陳報運用計畫報會核備,至其捐助款項應依院頒「統一捐款

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接受主動捐助款項,單位業管部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設置備查簿登載一切收支事項,並隨時和出納、會計部門相互

鉤稽。

(二)、應編列運用計畫。

(三)、捐助經費之採購等,仍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四)、接受主動捐助款項所購置財產,依相關規定辦理列帳並妥為保管

(五)、同類之捐助款項可併同辦理,若需要可辦理保留,惟保留以三年

為限,其無法執行者,應予退還或報會轉繳國庫。

(六)、前述捐助款項收支情況,應於榮譽團結會上提報,並每季刊登報

紙,以昭徵信。

六、會計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位出納應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式三聯),並設

備查簿登記。

(二)、單位會計以「代收款」科目入帳,並設明細帳目。

(三)、支出用途及每筆金額要與約定條件相符。

(四)、有需結報者,應依主計、審計法規按時辦理。

(五)、原始憑證應交由該單位會計部門集中分類保存,保存年限應比

照會計帳簿十年,逾保存年限者,報本會轉審計部同意後銷毀

,以解除會計責任。

(六)、原始憑證若需退還捐助者,其支出憑證應製作副本,留備查核

;比照前項保管年限存檔。

七、本注意事項,列入內部審核及年終督考查核項目。

八、本注意事項,視需要得修訂或另行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