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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安置農墾員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安置於農

場農墾員之輔導與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農墾員,係指經本會安置有案之未放領場員、墾員及

核定有案之未放領繼耕人、台東農場知本分場都蘭墾區場員及嘉義農

場嘉南地區場員。
 

三、農墾員之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由農場依本會相關規定輔導之;生活輔導

得協調各地區榮民服務處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輔導業務權益維護、

糾紛調處、陳情請願、法律諮詢等由各榮服處辦理,惟案情直接與農

場有關者,由農場輔導之。
 

四、農墾員由農場配耕一定面積之國有土地墾耕維生,其在配耕土地上經

營生產所得收益,除有貸款必須歸還外,均屬自有,其稅捐及水電費

等應自行繳付。前項所稱一定面積,依各農場現行核配面積辦理。
 

五、基於場員、墾員受配耕之土地係屬國有,並受農場管理,農場為善盡

管理人之義務,又本於本會擔負輔導安置國軍退除官兵生活之旨,農

場應就配耕土地與農墾員簽訂使用借貨契約,契約書格式如附件。
 

六、場員、墾員亡故後,其遺眷得依「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其遺

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規定申辦繼耕。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項,適用其他法令及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