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爲加强
輔導所屬各農場 (以下簡稱各場)
直營事業之經營管理,以達
成農場自給自足等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場直營事業,應依照企業管理方式經營。
第 三 條: 各場直營事業,以生產組為主辦單位,輔導室、秘書室、會計
室為協辦單位。至其他非農業生產事業及未設置組室農場,均
由場長指定主辦單位負責。
第 四 條: 各場直營事業項目如左:
(一)農業(含農作物、花卉、森林、畜禽、水產、種苗等動植物)產銷事業
。
(二)農機及代耕服務。
(三)農場觀光及其有關事業。
第 五 條: 各場直營事業之經營,應以場部直接管理與自行經營為原則,
但為改良生產或提高土地利用,必須依靠專門技術時,得專案
報會核定後,與其他單位合作辦理,並應以公營機構或人民團
體為優先。
第 六 條: 各場直營事業須先擬妥詳細經營計畫 (內容應含營運或產銷方
法、工作進度及經費預算等)
,並納入各場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及年度預算報會核定後依計畫執行。
第 七 條: 各場興辦直營事業,以使用場部保留土地為原則。
第 八 條: 各場直營事業資金,以儘量運用原有生産資金為原則,必要時
得報請本會核貸,如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應先報會核准後辦理
。
第 九 條: 各項直營事業有關經費收支,應依據有關法令及本會訂頒之農
場會計制度規定程序辦理。
第 十 條: 直營事業各項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應按照規定程序採購,
並應採取適當措施妥為保管,有效使用。固定資產設備,應派
專人妥為保管及維護,並按照規定攤提折舊。
第十一條:各場直營事業,其用於事業成本之一切開支,應撙節支用,不
得為計畫以外之開支,亦不得為與事業無關之設備或建築之支
出。
第十二條:為確保正常經營,對各種災害如風災、水災、旱災、農作物病
蟲害及禽畜疫病等災害,均應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
第十三條:各場直營事業產品之處理與銷售方式,應於各項直營事業年度
中心工作計畫中敘明,產品之銷售,應依稽察限額與監辦權責
區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爲求達成産品管制,各場應成立監收、監銷小組,由場長 (或
副場長)
、生產組長 (技師) 、會計主任 (員)
等三人組成之。
場長 (或副場長)
爲召集人,負責監收、監銷工作。產品收、
銷數量,每天應由主辦單位及會計人員登賬,不得違期。產
品收穫及銷售完畢時,應於二星期內整理、分析,報會核辦。
第十五條:各場直營事業之產銷作業,須按實際需要,建立完整之作業記
錄,以備查考。
第十六條:本會爲促進各場直營事業之發展,得隨時派員前往各場實地考
核,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協助指導。
第十七條:各場應於年度終了後,將全年之直營事業生産成果,彙編總報
告及經費決算書依規定期限報會。必要時,本會得召集有關單
位舉行成果檢討會,評審其績效,並作為下年度策訂經營計畫
之參考。
第十八條:各場直營事業經營收入,除應依規定繳交本會貸款與扣除所有
成本外,如有虧損,應由各場自行負責,如有盈餘分配如左:
(一)百分之四十由農場設立公積金統籌運用於設備更新及擴大經營資金。
(二)百分之四十作為場員生活改善之用。
(三)百分之十作為直接參與人員之獎金。
(四)百分之十作為員工福利金。
本會投資之山地農場,其盈餘之分配辦法,得由本會按年
度決算專案核定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九條:各場直營事業績效,列爲本會對該場年終業務評鑑要項之一,
其績效優異者,由本會予以獎勵,其不按照規定執行任務或違
法失職者,予以議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