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會爲加强會屬各農場
(以下簡稱各場) 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經
營,以增加事業收益,與改進農業技術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力求有盈無虧
。各項生產計劃之策訂與經營管理之實施與成敗,應由各級主
管及主辦人員負完全責任;但經本會指定專供試驗或示範之事
業,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由場部直接管理,應與榮民農莊生產事
業劃分清楚,會計獨立。以業務組
(或技師) 為主辦單位
(人
)
、總務組 (或幹事)
為協辦單位 (人) 、輔導組
(或輔導員)
除協辦外,并負監察之責任、會計室(或會計員)負責經費審查
及監督運用。
第 四 條: 各場應針對國内、外市場需要及本場生產環境、條件,就下列
範圍選擇若干有利項目從事經營:
(一)特用作物。
(二)園藝作物。
(三)家畜家禽。
(四)農產加工。
(五)農產運銷。
第 五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得配合各農莊種苗,種畜推廣之需要,
從事各項農作物、家畜、家禽優良品種之繁殖推廣,以提高經
濟價值。
第 六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計劃暨經費收支預算書,應於上年度四
月份以前報會核定後實施。計劃、預算核准後半個月內,將計
劃工作預定進度報會,并於計劃開始實施後,按月呈報實際進
度。
如係長期性投資計劃,應扼要說明上年度辦理情形及完成
程度及百分比或實際數字,并註明本年度續辦之起點,俾資銜
接。
第 七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經營方式,以「自行經營」為原則,僱
用榮民或民工,採按件或按時計資方式辦理,一切管理工作,
均由場部自行負責。
第 八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土地,以使用場部自有土地為原則,如有必
要租購時,應先呈准,始可辦理。
第 九 條: 生產資金以儘量運用各場原有生産資金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
本會支援。向外貸款時,應先報會核准後辦理。
第 十 條: 各項經費收支,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并依會計法第十七條規
定,採用成本會計制度,加强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各項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應按規定程序採購。固定資金應
設立專戶,妥為保管并按規定分年折舊,收回成本。消耗性物
料如肥料、農藥、飼料等,應採取適當措施妥為貯藏,作有效
使用。
第十二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其用於生產成本之一切開支,應撙節
支用,不得為計劃以外之開支,亦不得為與事業無關之設備或
建築之支出。
第十三條:各農場執行生產計劃,須對自然條件及人力、財力、物力等資
源,切實配合運用。農業生產方面,須注意選擇優良品種,改
進灌溉排水設施,實施水土保持,改進生産技術,以提高單位
面積産量及品質。農産加工運銷方面,須注意工廠管理,加强
品質管制,市場調查及銷售方法等。
第十四條:為確保正常生產,對各種災害如風災、水災、旱災、農作物病
蟲害及禽畜疫病等災害,均應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各場對產品調製、貯藏,須特别愼重,新鮮或零星產品,由場
部自行按照規定處理,大批產品處理,應按本會所頒產品檢查
實施辦法之規定,報會派員監辦。長期訂約供應廠商之產品合
約,應報會核准後實施。
但前項所稱新鮮、零星、或大批產品之標準,由本會另定
之。
第十六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之成本,産品品質、産量及出售價格,
應與當地民營企業之生産成本,産品品質、產量及出售價格接
近。
第十七條:爲求達成産品管制,各農場應成立監收、監銷小組,由場長 (
或副場長)
、業務組長 (技師) 、會計主任 (員)
等三人組成
之。場長 (或副場長)
爲召集人,負責監收、監銷工作。產品
收、銷數量,規定每天由會計人員登賬,不得違期。產品收穫
及銷售完畢時,應於一星期內整理、分析、報核。
第十八條:各項作業,須按實際需要,建立完整之作業記錄,以備查考。
第十九條:本會爲促進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之發展,得隨時派員前往各
場實地考核,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專家予以協助辦理。
第二十條:各場應於年終時,將一年來直營農業生産成果彙編總報告及經
費決算書報會。
第廿一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盈餘分配,以按百分之九十繳會,百分
之十為福利金爲原則。但部份由本會投資且由本會負擔盈虧之
事業,如山地農場果樹,其盈餘之分配辦法,得由本會按年度
決算專案核定之。
第廿二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績效,列爲本會對該場年終業務考核要
項之一,其績效優異者,由本會予以獎勵,其不按照規定執行
任務或違法失職者,予以議處。
第廿三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