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本會爲加强會屬各農場(以下簡稱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經營
,以增加事業收益,與改進農業技術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力求有盈無虧
。各項生產計劃之策訂與經營管理之實施與成敗,應由各級主
管及主辦人員負完全責任;但經本會指定專供試驗或示範之事
業,不在此限。
第
三 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由場部直接管理,應與榮民農莊生產事
業劃分清楚,會計獨立。以業務組(或技師)為主辦單位(人)、
總務組(或幹事)為協辦單位(人)、輔導組(或輔導員)除協辦外
,并負監察之責任、會計室(或會計員)負責經費審查及監督運
用。
第
四 條:各場應針對國内、外市場需要及本場生產環境、條件,就下列
範圍選擇若干有利項目從事經營:
(一)特用作物。
(二)園藝作物。
(三)家畜家禽。
(四)農產加工。
(五)農產運銷。
第
五 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得配合各農莊種苗,種畜推廣之需要,
從事各項農作物、家畜、家禽優良品種之繁殖推廣,以提高經
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