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各生產事
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收益,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國軍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財源,共謀事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構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並超
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
(一)一般營運獎金:旨在酬庸一般員工辛勞,授權各機構首長,於可發
營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依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月支薪額
計算基準,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給之,最高以二個月薪額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旨在激勵對事業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授權各機
構首長,於可發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按該員工
工作績效核發之。
前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
利率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期初加期末餘額除以二)。
三、當年度賸餘之計算,應按決算審定結果,並考量下列相關因素所導致
之增減數後計算之:
(一)處理資產部分:處理資產之賸餘不得計列。
(二)當年度預算中未編列之項目:
1當年度本會因政策考量將累積賸餘抽繳安置基金而減少之利息收入
。
2辦理移轉民營先期專案裁減,所支付之人員資遣費及權益補償金,
但應扣除當年度原編資遣費預算數及因專案裁減所節省之用人費用。
3當年度經本會核定之政策項目。
四、一般營運獎金發給對象:
(一)依法進用(包括任用)之職員、技工、工友。
(二)應營運需要依預算員額進用之臨時人員。
月支薪額計算基準:職員、技工、工友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所定計發;臨時人員依據契約所定月支待遇計發;計件(時)工比
照月薪制換算計發。
五、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營運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
1受處分離職者。
2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3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者。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
際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者,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抵銷之。
六、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之級職、姓名、受領金額、附記等。發放
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核。
七、各機構有關人員辦理獎金核發違反本要點者,應依法嚴懲;其涉公款
損失者並負連帶賠償之財務責任。
八、本要點以納入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機構為適用對象;接受公務預
算補助或安置基金補助之機構,不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