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籌措退除役官兵
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特設置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特種基金之非營業循環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並另組設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收支保
管及運用事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前美援贈與計畫內,由輔導會依照計畫規定貸與承辦機關與榮民本
人各項貸款之償還部分。
二、橫貫公路沿線資源開發收益,經法定程序轉撥本基金部分。
三、輔導會投資各項計畫投資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
二、貸款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需之資金。
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經奉核定後得列為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後得存入其他
公營銀行。
第十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及投資事業營運狀況,應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