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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72 年 07 月 04 日

第一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籌措退除役官兵

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特設置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特種基金之非營業循環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並另組設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收支保

管及運用事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前美援贈與計畫內,由輔導會依照計畫規定貸與承辦機關與榮民本

人各項貸款之償還部分。

二、橫貫公路沿線資源開發收益,經法定程序轉撥本基金部分。

三、輔導會投資各項計畫投資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

二、貸款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需之資金。

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經奉核定後得列為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後得存入其他

公營銀行。
 

第十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及投資事業營運狀況,應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