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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本部安全連絡員工作執行要點
民國 85 年 10 月 29 日

壹、依據:

依據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廿四日(八二)輔政字第○○六八四號函修正

「本會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規定」辦理。
 

貳、目的:

為貫徹執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促使本會員工提高保密警覺

,防止洩密事件發生,以維護本會公務機密安全,特訂定本規定要點


 

參、設置對象:

一、本會各處、室、會、文書中心、檔案室,由單位主管指定特具工作熱

忱之職員一人兼任,負責單位內全般保密安全工作之執行。

二、本會副秘書長以上長官隨員室隨員,為當然之保密員,負責長官安全

與各項文書陳核判階段之保密安全。
 

肆、工作職責:

一、各處、室、會保密員:

(一)協助單位主管推動全般保密安全工作事宜。

(二)轉達、宣導各項保密安全工作之規定與指示。

(三)執行單位每日保密安全檢查。

(四)發掘單位潛存影響保密安全因素,並協調相關承辦人員改進。

(五)反映並協處單位洩(違)密或影響安全事件。

(六)參與本會保密安全會報並協助執行榮光大樓定期保密安全檢查。

(七)其他有關保密安全事項。

二、各隨員室保密員:

(一)執行所隸長官辦公室暨隨員室各項保密安全維護事項。

(二)對陳核判公文保密措施之執行。

(三)反映並協處洩(違)密或影響安全事件。
 

伍、工作要領與作法:

一、熟研「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有關保密規定,並協助督導其本單位員

工,履行「公務人員言行保密應行注意事項」。

二、利用各項集會時機宣導各項保密、安全規定,以建立員工正確之保密

安全觀念。

三、每日下班前提醒同仁收妥各項公文書並將桌櫃上鎖。

四、執行本單位平時保密檢查及督導處理廢棄字紙,發現有違反保密規定

事項,應予規勸改進或反映處理。

五、對本單位召開(承辦)之重要會議(報),應適時建議單位主管或業

務承辦人員採行適當之保密措施。

六、對本會定期與不定期之各項保密安全檢查所發現有關本單位之缺失,

簽報單位主管督導相關承辦人員檢討改進。

七、保密員發現左列情形之一,認有洩(違)密之顧慮時,應即向本單位

主管報告並妥予處理,如案情對本會或單位可能造成危害或已造成洩

密案件時,應即通報政風處協助處理。

(一)本單位之機密文書、圖表資料遺失,或被不應知悉者竊取,或影(

複)印者。

(二)承辦人員,未經主管核准,擅將本單位業務範圍內之公文密件(或

影印資料)攜出會外者。

(三)放置機密文件之保險櫃(箱、抽屜)等設施,被非保管人開啟或加

以破壞者。

(四)員工私藏或私自持有非其現任職務所應持有之機密文件資料者。

(五)發現涉及本會未加證實或公佈之內部消息或謠言者。

(六)保密設施不足,有洩密顧慮之虞者。

(七)非上班時間,發現不明身份或可疑人員,擅入本會大樓辦公室者。

(八)處理各項機密公務,未能採取適當保密措施,有洩密之顧慮者。

(九)公文密件之版底、色帶、臘紙或廢棄之字紙,未及時按規定銷(撕

)燬,而有洩密之顧慮者。

(十)電腦、傳真設備,發現有不當、違規使用情事或違反「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有洩密或觸法之虞者。

(十一)未經核准,私將職務上知悉之資料,提供傳播媒體,或別有用心

人士運用者。

(十二)私人電話及通信,涉有公務機密資料情事,有洩密之顧慮者。

(十三)未經奉核准,擅自於辦公處所留宿非本會人員者。

(十四)發現有不當使用電力設備情事者。

(十五)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刀械兇器等危險物品者。

(十六)已發生之洩密或影響安全事件。

(十七)其他有影響保密安全之顧慮者。
 

陸、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