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參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精神,因應本會
任務實際需要,依機關首長對業務分配之權責訂定之。
貳、目的:
為使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附屬機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遴選品德
端正,身分相當,且具有工作熱忱之幹部兼辦政風工作,期能有效推
展端正政風與保密安全工作。
參、設置對象:
一、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一級附屬機關(構)。
二、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二級附屬機關(構),認有設置兼辦政風需
要者。
肆、基本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伍、設置程序:
一、人員遴選:由各附屬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
(構)副首長、總幹事、一級主管或專員(含)以上之績優人員
中遴選適當人員報會複審核定後,以行政命令派兼之,如前述職
務均無適當人選,得事先敘明理由,協調本會政風處同意後,以
七職等以上績優之職員派兼之,惟擔任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承辦人
員(不含業務督導人員)不得兼任。
二、派兼程序:對符合推薦基本條件者,由機關(構)首長填具推薦
表(格式如附件)報本會複審核定後,以行政命令派兼之。
三、任期規定:兼辦政風人員一經本會核定,任期以兩年為原則,非
因調離原機關(構)或個人工作意願、工作績效等特殊因素,並
報經本會核定者,不得任意更換兼辦人員。表現優良者,得予連
任。
陸、工作職掌:
政風工作兼辦人職掌為承本機關(構)首長之命,上級政風單位之指
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工作(請託關說、贈受財物
、飲宴應酬)知會報備事項。
三、協助機關首長查察單位不良風氣及蒐集員工反映意見,適時提供
端正政風興革意見。
四、協助處理機關保密、安全有關預防工作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請請願事項。
六、機關(構)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與通報。
七、機關(構)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柒、工作考核:
一、定期獎勵:機關(構)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與影響保密安
全事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工作執行認真者,由本會統一
檢討獎勵標準,函請該機關(構)依權責辦理行政獎勵。
二、年度評比:本會每年定期辦理工作督考,評選績優單位,對機關
(構)首長與政風工作兼辦人員辦理獎勵。
三、績優表揚:由本會每年定期選拔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並辦理
公開表揚,表揚人數以不超過現有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總額百分之
十。
四、個案獎勵:政風工作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能機先防制單
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依本會「政風人員獎勵標
準表」專案辦理獎勵。
五、懲處規定:政風工作兼辦人員如涉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
者,經查證屬實;或缺乏工作立場、工作執行不力,無法適任現
職者,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並得由機關(構)首長建
議本會核定,或由本會逕予解除派兼政風工作。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