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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職員加班費支給,避
        免浮濫,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包括本會編制表內定有官職等(級別)人員、約聘雇人
        員及駐衛警。技工、工友(含駕駛)之加班,另依會本部工級人員加班管
        制措施辦理。

三、職員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日加班:
 1、因公有加班必要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線上填報加班單,敘明具體事由
   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下班後臨時指派加班,仍應填妥加班
   單。
 2、加班單應於事前申請,如因特殊情形未事前申請加班,除於事後專案簽
   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者外,不予核發加班費。
 3、平時加班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計,彈性上班人員依規定下班時間起計,
   加班人員應於加班起、訖分別按捺指紋紀錄。
 4、科長(含簡任級未支領主管加給)以上人員當日未按捺上、下班指紋者
   ,其加班一律自十七時三十分起計。
(二)假日加班:
 1、因特殊情形須於假日指派加班者,應於假日前透過差勤管理系統線上填
   寫加班單,敘明具體理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2、假日加班不予限制起訖時間,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捺加班起
   、訖之指紋紀錄。
(三)會外加班:
   會外加班無法按捺指紋紀錄人員,仍應於差勤管理系統填妥加班單,並
   於事後填寫「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經簽奉單位主管核定後,
   送人事處登錄加班時數。
(四)加班當日未按捺指紋人員之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
 1、未按加班起者,當日加班應以正常下班時間,即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算
   其加班時間,並須填寫「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經簽奉單位主
   管核定後,送人事處登錄加班時數。
 2、未按加班訖者,不得申報加班。


四、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
            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單位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加班費時數管制規定如下: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超過部分得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不予核發加
           班費。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須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應以專案
            事前會辦會計、人事處,並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送人事處於
            差勤管理系統異動「加班費請領類別」。

六、經費:
(一)各單位加班費之分配,係參酌前一年度各單位加班費實支數額及補休時
            數,並依當年度預定執行之工作,統籌分配當年度編列之加班費數額;
            分配後由各單位自行控管,並於分配額度內樽節支用,凡額度用罄之單
            位,不再檢討籌措,不足支付之加班時數,改以補休方式辦理。
(二)加班費每月請領一次,由各單位將加班費請領單彙整,於次月十日前送
            人事處、會計處審核後發給。
 
七、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
        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
        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八、各單位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職員工作業務負荷,作
       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職員上班時工作紀
       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

九、各單位各級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職員加班情形,不得浮濫,人事處
        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一
        經查明,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