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業機
構年度經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
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人員。
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營收目標
2.盈餘目標。
3.虧損公司之營運改善。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
2.內部管理。
四、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考評評分標準如下(考評表如附表一):
(一)經營績效:
1.經營績效以「營收」與」「盈餘」二項目之「達成率」、「成長
率」為計算標準,其中「達成率」所佔權重為百分之七十五、「
成長率」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2.營收、盈餘達成率指「營收」與「盈餘」二項目,當年度預算目
標之達成情形。
3.營收、盈餘成長率指「營收」與「盈餘」二項目,當年度與前一
年度實際數之達成情形。
4.達成營收目標及盈餘目標(營收及盈餘均為成長):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收超過目
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二分;
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盈餘超過目
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四分;合
計最高加五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八分至零分之間。
5.未達成營收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未成長惟盈餘成長):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
,最低減二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
,則加基本分一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
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四分;合計最高加五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五分至負三分之間。
6.達成營收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成長惟盈餘未成長):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分之三以
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收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
二,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
,最低減四分;合計最低扣減五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正三分至負五分之間。
7.未達成營收目標及盈餘目標(營收及盈餘均未成長):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
,最低減二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
,最低減四分;合計最低扣減五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零分至負八分之間。
8.虧損之公司,檢核公司實際經營改善狀況酌予加、減分。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依以下評分項目加、扣減一至
四分,最高配分四分,最低配分為負四分,評分項目為:
(1)忠實執行本會決策。
(2)繳回安置基金之股息、紅利。
(3)參與本會政策認養榮家及榮民遺孤等。
(4)注意董監席次與股權變化。
(5)公司重大股東異動。
(6)重大議案之先期報會審查等。
2.榮民(眷)就業安置: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相關規定,與上年度比較,新增安置人數每增加一人加零點五
分,最高加二分,每減少一人扣減零點五分,最多扣減二分。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最高配分三分,為維護本會權益及政策與其他股東之
爭議處理,依本會交付任務及處理狀況加、扣減一至三分。
2.內部管理:依以下評分項目加、扣減一至三分,最高配分三分,
最低配分為負三分,評分項目為:
(1)員工進用、出勤、升遷及退休制度。
(2)薪酬獎金制度。
(3)採購制度。
(4)轉投資事業管理制度。
(5)財務報表管理。
五、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之董事長非由本會推薦擔任者,其會薦總經理之考
評範圍、主要項目及評分標準依第三點及前點規定辦理;投資事業機
構之董事長由本會推薦擔任者,其會薦總經理之考評範圍、主要項目
及評分標準依第六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六、會薦副總經理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營收目標
2.盈餘目標。
3.虧損公司之營運改善。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
2.內部管理。
七、會薦副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如下(考評表如附表二):
(一)經營績效: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一款規定。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最高配分四分,最多扣減四分(由會薦首長
先行考評)。
2.榮民(眷)就業安置: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事業管理(由會薦首長先行考評):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最高配分三分,最多扣減三分。
2.內部管理: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八、考評總分計算方式:各投資事業機構給予八十分之基本分數,再依「
經營績效」、「權益維護」及「事業管理」各分項實際評得之增減分
數予以增減而得。
九、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五)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十、考評分數之運用: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
總經理之年終考核(績)分數,並為職務續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
據。
十一、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係依據各公司
年終會計報表及決算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