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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8 月 04 日

一、為考評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度經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

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

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投資事業機構。
 

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或會薦總經理(不含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薦

時之總經理)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2.未達成營運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成盈餘目標。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

2.內部管理。

四、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或會薦總經理(不含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薦

時之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考評表如附表一):

(一)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

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二分;

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

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四分;合

計最高加五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十分至0分之間。

2.未達成營收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未成長惟盈餘成長):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5分

,最低減二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

,則加基本分一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

加計0.五分,最高加五分;合計最高加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七分至0分之間(如因未達營運目標減分

與達盈餘目標加分兩項合計為負分時,則以採計零分為下限)。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

,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

,加計0.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

,則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

,最低減五分;合計最低扣減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正三分至負七分之間。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

,最低減二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

,則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

,最低減五分;合計最低扣減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0分至負十分之間。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最高配分四分,重大議案未先期

報會審查致使本會股權、股利或有關投資權益受損時,或未配合執

行本會政策者,依未報會及未配合次數以及使本會權益受損狀況扣

減一至四分。

2.榮民(眷)就業安置:安置比率與上年度比較相同或增加比率在百

分之一(含)以內者,加計0.5分,超過百分之一者,再加計0

5分,每增加百分之一加計0.5分,最高加二分;每減百分之一

0.5分,最多扣二分。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最高配分二分,年度內與其他股東產生爭議且未能溝通

協調圓滿達成協議時,,依狀況扣減一至二分。

2.內部管理:內部管理良好,最高配分二分,而年度內發生勞資糾紛

或影響安全事件,或經相關機關或人員舉發有違反法令之事實,或

經法定監察人指證有未依法令經營之事實者,或其他管理不當情事

等,依狀況扣減一至二分。
 

五、會薦副總經理(含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薦時之總經理)考評範圍與

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2.未達成營運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成盈餘目標。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

2.內部管理。
 

六、會薦副總經理(含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薦時之總經理)考評評分標

準:(詳見附表二)

(一)經營績效:經營績效(由本會考評)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

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一分;

合計最高加二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

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四分;合

計最高加六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八分至0分之間。

2.未達成營收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未成長惟盈餘成長):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5分

,最低減一分;合計最低扣減二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

,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

加計0.五分,最高加四分;合計最高加六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六分至0分之間(如因未達營運目標減分

與達盈餘目標加分兩項合計為負分時,則以採計零分為下限)。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

,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

,加計0.五分,最高加一分;合計最高加二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

,則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

,最低減四分;合計最低扣減六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正二分至負六分之間。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

,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

,最低減一分;合計最低扣減二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

,則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

,最低減四分;合計最低扣減六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0分至負八分之間。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最高配分四分,最多扣減四分(由會薦首長先

行考評)。

2.榮民(眷)就業安置:安置比率與上年度比較相同或增加比率在百

分之一(含)以內者,加計0.5分,超過百分之一者,再加計0

.5分,每增加百分之一加計0.5分,最高加二分;每減百分之

一扣0.5分,最多扣二分(由本會考評)。

(三)事業管理(由會薦首長考評):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最高配分三分,最多扣減三分。

2.內部管理:最高配分三分,最多扣減三分。
 

七、考評總分計算方式:各公司給予八十分之基本分數,再依「經營績效

」、「權益維護」及「事業管理」各分項實際評得之增減分數予以增
  減
而得。
 

八、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五)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九、考評分數之運用: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

    總經理之年終考核(績)分數,並為職務續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

    據。
 

十、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係依據各公司年
  終
會計報表及決算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