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評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度經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本會相關投資事業機構合計持股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或有會薦董事長(總經理)之投資事業機構。
三、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2.未達成營運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成盈餘目標。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
2.內部管理。
四、考評評分標準(詳見附表):
(一)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達到
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
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
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達到
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
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四分;合計最高加五分
。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十分至0分之間。
2.未達成營收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未成長惟盈餘成長):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
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5分,最低減
二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
加基本分一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
五分,最高加五分;合計最高加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七分至0分之間(如因未達營運目標減分與達
盈餘目標加分兩項合計為負分時,則以採計零分為下限)。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
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
.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
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
五分;合計最低扣減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正三分至負七分之間。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
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
二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
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
五分;合計最低扣減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0分至負十分之間。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最高配分四分,重大議案未先期報會
審查致使本會股權、股利或有關投資權益受損時,或未配合執行本會政
策者,依未報會及未配合次數以及使本會權益受損狀況扣減一至四分。
2.榮民(眷)就業安置:安置比率與上年度比較,每增增(減)百分之一,
,加(減)計0.5分,最高加二分,最多扣減二分。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最高配分二分,年度內與其他股東產生爭議且未能溝通協調
圓滿達成協議時,依狀況扣減一至二分。
2.內部管理:內部管理良好,最高配分二分,而年度內發生勞資糾紛或影
響安全事件,或經相關機關或人員舉發有違反法令之事實,或經法定監
察人指證有未依法令經營之事實者,或其他管理不當情事等,依狀況扣
減一至二分。
五、考評總分計算方式:各公司給予八十分之基本分數,再依「經營績效」、
「權益維護」及「事業管理」各分項實際評得之增減分數予以增減而得。
六、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五)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七、考評分數之運用: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總經理之年終考核(績)分
數,並為職務續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
八、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係依據各公司年終會
計報表及決算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
九、本要點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