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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區域科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各榮民總醫院(以下
  稱總院)及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醫師人力有效運用,
  以充實總院、分院及各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醫師人力資源,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經營:係指依分院所提醫療科別人力及支援榮家人力需求,由總
   院規劃之經營模式。

(二)科經營團隊:總院及分院指派之科經營團隊醫師及總院指派之科經
   營團隊主任,共同組成科經營之任務編組。

(三)科經營團隊主任(以下稱科經營主任):係指由總院指派科經營團
   隊之無給職負責人。

(四)科經營團隊醫師(以下稱團隊醫師):係指總院與分院納入科經營
   團隊之醫師。


三、進行科經營,應由分院提出需求,報總院評估,總院認有進行科經營
  之必要時,總院應提出科經營規劃報告書,組成科經營團隊執行之。

  榮家之需求由責任分院評估,若有需要,由責任分院一併報總院評估。


四、科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團隊醫師人力庫(含未來參與團隊醫師人力)。
(二)蒐整人力資源組人力庫醫師人員名單。
(三)規劃團隊醫師支援機制。
(四)建立科經營績效評核指標。
(五)辦理科經營之必要性、計畫目標及期程。

五、科經營團隊執行規定:
(一)科經營團隊置團隊醫師若干名,並由總院指派負責人,兼任科經營
   主任。

(二)科經營團隊應依規劃報告書執行科經營業務,並由各該分院醫務企
   管室定期提供該科別成立科經營之相關營運資料及管理分析報表,
   包括人事員額、門住診療服務量、醫療收入等執行成效及預期效益
   ,經科經營主任審核後,各該分院醫務企管室提送分院績效經營管
   理相關會議及總院區域經營管理相關會議審議。

(三)科經營主任每季至少一次以實地訪視、遠距視訊或書面等方式管考
   科經營團隊執行情形,確實掌握團隊醫師服務狀況,並據以視醫療
   業務需要,調派團隊醫師至分院及榮家支援。

(四)科經營團隊如需遴補團隊醫師,得就該科經營科別內之專科醫師,
   徵詢其意願辦理。

(五)納入科經營之科別,其新進用之主治醫師,得納為科經營團隊醫師
   ;總院及分院於招聘新進醫師時,應告知應試人員。

(六)科經營之任務,不因科經營主任變更而終止。科經營之任務終止,
   應經總院同意。


六、科經營團隊之權益:
(一)擔任團隊醫師表現優異者,其陞遷或調任,得優先納入人事評核考
   量。
(二)
各院得經績效經營管理相關會議審議通過,酌予調高科經營主任獎
   金基本積分(點),以及給予科經營主任行政獎勵(如記功、嘉獎
   等),並列入陞遷考核參考。


七、團隊醫師評核作業:
(一)團隊醫師出勤、平時考核及年度考績,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團隊醫師執行科經營之成效,列入年度考評之重要評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