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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值勤規定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所屬榮民服務處(以
  下稱榮服處)於平日(含夜間)及假日能適時掌握全般狀況,防範及
  處理意外事件,確保榮服處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榮服處應視服務及業務特性訂定值勤實施計畫,規範其平日(含夜
  間)及假日值勤人員任務及值勤交接等相關事項。

三、各榮服處每年應召集值勤人員,就值勤實施計畫及工作任務重點辦理
  檢討或講習,務使各值勤人員確實瞭解值勤規定。

四、榮服處應視服務及業務特性,訂定值勤期間值勤人員(高勤官及值日
  官)工作任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高勤官由處長、副處長及總幹事輪值擔任,遇有特殊或緊急狀況時
   ,於二小時(外島地區為四小時)內返處,確實掌握全般狀況及指
   揮、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本會服務照顧處處長及主任秘書以上長
   官報告。
 1、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不需輪值
   高勤,保持機動待命,惟遇有特殊或緊急狀況時,依規定返處,並
   隨時掌握、指導值勤人員處置狀況。
 2、災害留守:中央氣象局宣布服務區進入陸上警戒區域後,處長返處
   負責高勤輪值,其他未進入陸上警戒區域之榮服處應由副處長擔任
   高勤。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選舉留守:選舉當日處長投票完畢後,返處負責高勤輪值,投票期
   間,由副處長輪值。
(二)值日官由單位職員輪值擔任,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1、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2、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3、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4、榮民(眷)重大服務事項掌握、聯繫及協處。
 5、適當處置重要狀況、緊急突發事件,並將狀況反應予榮服處高勤官
   及本會總值日。
 6、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五、值勤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如有特別事故,必須先覓妥代理人,
  並事先陳報核准後,始可離開。

六、接值人員未依規定時間交接,交值人員不得離開,於覓妥接值人員報
  准後始得離開。值勤人員交接,應將重要事項及突發狀況須接續處理
  之要項交接清楚,以釐清責任。

七、處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休假期間接獲
  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位親自督導辦
  理。

八、榮服處對值勤人員應酌給值班費。凡於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農
  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事後優先准予補休。

九、榮服處應設值日官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懸掛
  於值日官室門前。

十、值日官室應備下列物件,並於值日官交接時,列入交代:
(一)值勤簿:值勤簿應記載值勤、查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
   ,並於次日陳總幹事以上長官核閱。
(二)最新職員錄,單位主管、各服務體系人員及社區服務組長緊急連絡
   電話表。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
   作業規定及榮服處防颱應變計畫。
(四)所在地有關單位(機關、醫院等)地址、電話表,以及本會總值日
   室電話號碼。
(五)裝置直撥專線電話含傳真機,並保持收接訊號正常。
(六)電視機或電腦(備有網路):透過電視或網路新聞掌握重要情資及
   最新狀況。
(七)其他應備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