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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會本部及各所屬機
  構值勤有據遵循,特訂定本值勤規定。

二、本會會本部置值日員一人,由職員擔任。

三、各所屬機構值勤方式如下: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必要時
   得增值日員一人,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所屬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四、
工友亦排定輪值之單位,值日工友應受值日員督導,並負責值勤簿之
  陳核、值勤室用品之補充、寢具之更換等。


五、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突發事件之處理。
(四)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五)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六、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呈閱。
(二)職員錄。
(三)設置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四)設置一級主管連絡電話表。
(五)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六)裝置直撥專線電話:收接訊號保持正常。
(七)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七、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應設值勤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
  期,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於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辦理交接,各機構值勤人
  員交接時間,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值勤人員交接後首先應檢查所有
  通訊設備是否功能正常,確保收接訊號暢通,以利即時掌握突發事件
  之處理,避免產生安全罅隙。

九、值勤人員應確依排定值勤時間辦理交接。值勤時,應堅守崗位,不得
  擅離職守。如因事故無法值勤,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
  始可離開。

十、
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防
  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一、各所屬機構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
  休假期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
  位親自督導辦理。

十二、為掌握重要情資,並利突發事件處理,值勤人員於非辦公時間及假
  日時間,應收看電視新聞,以掌握最新狀況。

十三、本會會本部及各所屬機構對值勤人員酌給值班費。

十四、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
  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五、各所屬機構正副首長及主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
  、端午、中秋三節,依規定輪駐任所者,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十六、本會應於平日夜間及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全面無預警查證各單位
  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即視情節追究責任。

十七、各所屬機構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
  填報截止日如遇假日,應於假日前完成)。

十八、督導本會所屬機構各業務主管處應依據本規定,另行訂頒合適各類
  型機構特性之值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