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於
災害或特殊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迅速通報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
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或事故擴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水利設施災害、陸上交通
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植物疫災、職業災害、森林火災等災
害。
所稱特殊事故,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重大事故,範圍如下:
(一)榮民(眷)因意外死亡、食物中毒者。
(二)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研判將發生危安衝突性質或具體危險情狀者。
(三)其他事件經研判將有重大影響或形成輿論新聞關注者。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編成應變處理小組(本會災害應變中心、業管處緊
急處理小組、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其啟動時機如下: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表如附件一)
1、所屬機構轄管範圍發生重大災害,有必要採取緊急應變對策時。
2、 災情有擴大之跡象,經業管處通報需提升應變處理層級時。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
1、所屬機構遇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時,需本會協調其他機關(構)協
助處理時。
2、災情或事故有擴大跡象,須採緊急應變對策時。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服務區域發生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必須
集結多方人力與資源採取應變措施時。
四、應變處理小組啟動方式: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
1、由業管處主管建議或依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示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
求支援救災。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
1、由業管處主管視需要自行成立。
2、凡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權責,應由最先接獲訊息之業管處會同其他
相關單位,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協調指揮調度事宜。
3、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
求協助救災。
(三)所屬機構緊急處理小組:
1、依本會指示或機構首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機構處理能力時,應即向本會及地方政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五、應變處理小組啟動後運作地點: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會一樓災害應變中心。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設於業管處辦公室。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所屬機構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所。
六、緊急通報體系、時限: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含派出單位)接獲災害或特殊事故訊息後,除應
迅速掌握全般狀況予以處置,並依「邊通報、邊處置」原則,於三
十分鐘內循以下三個體系回報:
1、值日體系:非上班期間所屬機構值日員向本會值日員通報。
2、業務體系:所屬機構首長向本會業管處通報。
3、主管體系:所屬機構首長向主任秘書、業管副主委及主任委員通報
。
(二)通報作業按通報與處置要領(如附件二)、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
三)辦理,業管處及所屬機構並應視災情規模程度(如附件四)通
報相關層級單位(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五)。
(三)會本部公共處所發生災害時,行政管理處應即動員救災處置,並回
報主任秘書、業管副主委及主任委員;若災情嚴重,應向臺北市軍
、警、消、醫等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七、緊急通報注意事項:
(一)災害或事故通報應以電話為主,傳真、電子郵件及揪科群組、簡訊
為輔。應保留相關紀錄作為通報憑據。
(二)各級值日人員對災害或事故之確認及處置結果回報,應力求其時效
、正確、可靠性,避免發生延誤、疏失、漏報等情事。
(三)各業管及所屬機構緊急處理小組對災害或事故,經長官指導及處置
作業後,應對狀況研判其後續發展,隨時提高警覺,掌握最新動態
回報。
(四)依其他法令應通報之事項,依其規定辦理。
八、附則:
(一)業管處應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送綜合規劃處彙整置於值日
室備用,如有人員異動,應隨時通知更新;所屬機構專責人員緊急
連絡名冊由業管處彙整備查。
(二)所屬機構平時應強化與地方政府間之橫向聯繫及簽署支援協議,如
重大災害或事故發生時,適時提供或請求資源協助。並依機構特性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送業管處備查;建立緊急連絡名冊及相關支
援協定單位之通聯資料備用。
(三)災害或特殊事故之新聞發布、處理等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加強災害事件對外說明原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新聞
處理原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新聞處理精進作
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執行情形,業管處應列
入業務督導重點,遇有重大優劣事蹟時,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