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遴用資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醫事
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各醫事主管、副主管,除須具備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有關規定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附表一所定兼任職務遴
用資格條件。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
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依前述規定免兼首長、副首長職務人員,如因業務特殊需要,於
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上,得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職務二年,惟不
得再續任。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部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
長、副護理長除外)之任期:
(1)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
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2)前述延長任期屆滿者,於該部門檢討無符合遴用資格表(同附表一)
之現職人員,或經榮民總醫院甄審委員會審議無適當人員可資派
兼時,得再延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但二級醫事單位主管得視
業務需要由一級單位主管兼代。
(3)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任期中或機關修編
後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任期延續計算。
4、調任不同類型職務或不同次專長領域之二級單位主管者,任期重
新起算。未具備次專科證書者,由需求榮民總醫院邀集另二所榮
民總醫院相關單位召開專業審認會議審議。
5、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任期屆滿檢討,應依
本會與各所屬機構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循序報送榮民總醫院或本
會核定。
6、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級區
分之。
(二)考評權責:
1、各榮民總醫院首長由本會考評,榮民總醫院副首長,所屬分院首
長、副首長由榮民總醫院首長初評後送本會複評,並提本會組成
之審議小組審查其連(延)任事宜。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首長績效評核項目包括經營績效、政策配合、提升行政管理
效能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等項目(如附表二)。副首長績效
評核依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辦理。
2、各醫療機構對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表,得參酌附表
三評分標準表,自行訂定,並副知本會。
四、作業程序:
(一)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職務之遴選,由本會就各醫
療機構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外補推薦人選
中,提請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
(二)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首長
就該院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本會推薦人
選中,建議適當人選,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副主管,二、三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
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組成甄審委員會,就符合本規定之
現職擬陞任之名冊或本會推薦人選中,列冊甄審或公開甄選,按人
事任免作業程序陳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四)榮民總醫院兼任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本會檢討連任、延任、調
任或免兼。榮民總醫院兼任副首長及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首長、副
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榮民總醫院完成考評,並建議其連任、
延任、調任或免兼,報本會辦理。
(五)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由各級醫療機構於任期屆滿前三
個月,檢討其連任、調任或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