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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秉持榮民為先、主動
  關懷、感動服務之宗旨,結合民間社福團體(機構)及個人力量,透
  過本會組織網絡,提供榮民(眷)即時、適切之服務照顧,特訂定本
  要點。

二、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指本會與所屬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以外之下列
  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一)榮民、眷屬、遺眷。
(二)授證志工。
(三)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社會團體。
(四)對榮民(眷)、遺眷有特殊服務與照顧事實之社福團體(機構)、
   法人及個人。

三、聯絡協調服務經費用途:
(一)各地區辦理首長聯繫會報、「與民有約」座談會,主任委員(代理
   人,以下同)於會後訪視、接見地區榮民(眷),每次訪視三至五
   位。(本會若無特別安排時,地區訪視行程、對象由當地服務機構
   安排)。
(二)民俗、紀念、慶典或特定節日,巡視、聯絡、拜會服務照顧榮民
   (眷)具成效之地方社福團體或機關。
(三)為因應地區突發之災害(難),且在本會行政作業不及救援情況下
   ,由主任委員或指派專人辦理協請地方機關(團體)救助之聯絡協
   調工。
(四)體念榮民以會為家之情感,其喜慶祝賀、往生弔唁,由機關名義辦
   理。
(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服務地區之社福團體(機構),辦理
   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之紀念、訓練、活動與會議時,以機關
   名義派員出席指導,並視實際情況贊助彩品。
(六)服務機構辦理單位慶典紀念、集會座談等活動,須與服務地區內社
   福團體(機構)聯誼事項。
(七)服務地區之社福團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重要幹部及榮民眷傷殘
   罹病住院慰問。
(八)榮民(眷)因急病、涉案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聯絡及護送。

四、聯絡協調服務支用項目:
(一)喜慶:喜幛、花籃、中堂、盆花、生日蛋糕、雞精、水果禮盒及其
   他應景禮品。
(二)喪葬:輓聯、花籃、花圈、盆花及其他殯葬禮儀物品。
(三)住院:盆花、雞精、水果禮盒及其他營養食品。
(四)訪視:餐盒、日用食品與清潔品。
(五)急病、涉案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聯絡及護送所需之交通、誤餐等必要
   支出。
(六)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慰問或弔唁之適當禮俗物品。

五、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喜幛每幅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二)花籃每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中堂(裱框、捲軸)每幅新臺幣八百元為限。
(四)盆花每盆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生日蛋糕、水果禮盒每份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六)雞精每盒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七)其他時令、營養食品每份不逾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八)輓聯每幅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九)花圈每對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十)救助送餐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十一)祝賀榮民百歲誕辰紀念金飾每只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十二)其他品項(彩品),每份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六、權責劃分:
(一)本會執行本工作所需採購品項,由服務照顧處簽擬。
(二)本會聯絡協調服務與工作所需物品及採購,由行政管理處辦理。
(三)各服務機構由辦理服務工作部門負責執行全般工作,並協助本會執
   行聯絡、協調及服務工作。

七、一般規定:
(一)各服務機構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設籍所屬服務地區者為限,不
   得跨區辦理。
(二)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
   並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所致贈禮品,除祝賀榮民百歲
   誕辰得加贈生日蛋糕乙份外,以一件為原則。
(三)同一病因之住院慰問,三個月內不得重複。
(四)各服務機構應積極要求各服務體系人員,發掘服務區內符合本作業
   要點之服務對象,主動聯絡服務,建立聯絡名冊,訂定聯絡訪問期
   程,並將執行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成效,納入每月服務會報檢討。

八、工作經費由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費用項下支應,
  其經費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