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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陳總統就職演說:「大有為」政府的時代
      已過去,我們應該加速精簡政府職能與組織,積極擴大民間扮演的
      角色,讓民間的活力盡情發揮,並大幅減輕政府的負擔。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三)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召開「當前財政問題研討會」重
      要共識:「政府應擴大業務委外,建構小而美的政府,以撙節政府
      支出。」
(四)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第二七一八次院會審議通過之「推動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計畫」。


二、推動目的:
(一)調整政府角色及職能,型塑導航新政府。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貧擔。
(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
(四)帶動社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三、推動對象: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以下稱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其業務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或委託民間辦
    理將更有效率者。


四、委託方式:
(一)委託民間經營或管理:本會各處、室、會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
      質之整體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受託之民間單位自負經營管理及公有財產保管
      維護之責。其委託型態包括「公辦民營」、「公民合營」、「初期
      公民合營,逐步民營」及「部分公營,部分民營」等。
(二)業務項目委託民間辦理:為簡化政府行政業務,本會各處、室、會
      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構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
        託民間辦理。如各機構之資訊、保全、清潔、環境錄化、事務機
        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2.行政檢查事務:將蒐集、查察、驗證及認定一定事實所做之檢查
        行為等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專業技師代為執行。如汽車檢
        驗委託民間機構代檢、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委託代行檢查機構
        辦理、各類證照審查委託各該公會辦理等。
      3.輔助行政: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如委託民間拖吊違規車輛或拆除
        違章建築等。


五、推動機制:
(一)本會為落實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成立推動專案小組,指定
      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小組長;副小組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
      由各處、室、會主管以上人員兼任,統籌辦理規劃、審查及推動業
      務委託民間辦理。
(二)本會各處、室、會應檢討主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項目,並負責推動
      業務督導之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
(三)本會及各附屬機構辦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
      提由推動專案小組協助解決。


六、作業程序: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本會各處、室、會應通盤檢討單位業務及
      各附屬機構適合委託民問辦理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恰及預期效益,
      擬訂實施時程,送人事處彙整後,陳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行政程序法、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等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
      規,採委託經營、委警官理、勞務採購等方式辦理。
(三)選擇委託民間辦理對象:本會各處、室、會應視業務性質,規定受
      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對象應具備之積極或消極要件,選擇合適之民間
      對象參與公共事務。
(四)訂定委託或外包契約:本會各處、室、會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除遵
      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並載明
      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五)監督管理:本會各處、室、會對於受託辦理業務者,應於契約規定
      ,得對受託者經營情形進行瞭解,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
      ,以確保受託者能確實履約,並妥適對民眾提供服務,作為日後是
      否繼續委託之依據。


七、人員處理:本會及各附屬機構依本要點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
    ,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陳送行政院核
    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由人事處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協調安置至
      其他需用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由第三處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
      置之。
(二)優惠退離:奉准委託民間辦理業務其相對裁減之人員,另訂優惠給
      與措施辦理。


八、員額管制:
(一)經核定委託民間辦理業務其核減之人力,應相對實施員額管制。
(二)本會各處、室、會辦理新增業務時,應優先檢討委託民間辦理。


九、經費編列:
(一)本會各處、室、會辦理業務應優先檢討開放民間參與;民間參與不
      可行者,始得由單位編列預算執行。
(二)本會各處、室、會依據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如有編列委
      託外包經費之需求,應陳報行政院推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優先編
      列。


十、管制考核:
(一)行政院為期瞭解各機構推動業務委訖民間辦理情彤,將由人事行政
      局會同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
      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團實施評鑑。
(二)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執行情形,必要時由各處、室
      、會隨時提報進度。人事處應於每年一、四、七、十底前,將辦理
      情形依附表格式彙整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列管。
(三)各附屬機構應配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執行成果實施評比
      ,並列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各附屬機構年度
      工作績效評比」項目。


十一、獎勵: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經核定績效特優之機關首長及有關
      人員,依權責辦理獎勵。


十二、其他:
  (一)本會各機構業務性質如適合以公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可
        朝公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
  (二)本會各附屬機構應參照本要點規定訂定執行要點,陳報本會各業
        管處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