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
,秉持排富及不重複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於例假日及寒暑假
實施午餐補助,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三、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五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
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身分證明文件。
3、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證明資料。
4、學校開立之例假日及寒暑假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日數證明單(
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及相關佐證
資料外,須檢附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
。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
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附。
(三)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
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
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
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與學校或機關勾稽比
對,確認身分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申請文件、請領名冊、郵
存憑單(蓋郵戳)等相關資料報會。本會複審通過後,核發半年所
需經費。
(二)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服務機
構「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系統」。
(三)補助後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
業者,得不予追繳。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
家逢變故有村里長證明事項。
(四)已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款或實物給付者,不得重複申領,已核
發者應予追回。
(五)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應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瞭
解其生活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
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