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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兼任堂長資格及任期考核實施規定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譽國民之家(以下
  簡稱榮家)實際從事榮民安養、養護工作之人員兼任堂長,全心全意
  照顧榮民生活起居作息及落實堂長輪調制度,以有效提昇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規定。

 

二、兼任堂長之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及護理人員遴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最近二年內考績至少一年考列甲等。
(二)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2、高等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
 3、普通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
   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
 4、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

三、堂長任期與考核:一任三年,自兼任堂長當月之日起算,期滿就單位
  內部實施職期輪調;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敍明理由經首長
  核定後,得予提前調任或延任,惟延任僅限一次。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輔導組組長確依堂長平時工作成效,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填寫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每年定
   期於四月及八月陳首長核閱,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備查;另養護堂
   堂長責由保健組組長,按上列規定執行養護照顧方面之考核,其考
   核紀錄於年終時送輔導組組長參考。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除依規定議處外,立即免兼堂長職務
   :
 1、凡涉及侵占榮民財務或遺產,經查屬實者,追究行政責任,並依法
   究辦。
 2、與榮民有不當金錢、財物往來(如:借貸、賭博、餐飲等)行為及
   與所屬員工間,發生品德不端、操守不良事件(如:男女不正常事
   件、財務糾紛、乖戾行為等),經查屬實者,二年內不得兼任堂長
   。
 3、任職期間因個人督導不實或所屬照服員照顧不週,致使榮民意外亡
   故,受申誡二次(含)以上行政處分者,一年內不得兼任堂長。
(三)經查證屬實於年度內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適時調整堂長職務:
 1、因督導不實、照顧不週,致發生榮民意外事件(
含受傷),達二次
   以上者。
 2、因服務態度不佳、言語粗暴、行為不正,經查證屬實二次以上者。
 3、兼任堂長職務,領導統御及協調能力欠佳,無法推動堂隊服務工作
   及行政事務者,迭經榮民、員工反映,且有具體事實者。
 4、本會督考及機構內部評比,個人承辦業務項目成效不彰者。
 5、無法確實掌握及處理堂隊事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堂長於年度內辦理專案工作、引進社會資源、主動辦理榮民團體活動
  及有效防範榮民自裁或防騙成功等,有具體事證者,除登註公務人員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外,另由榮家專案簽獎,並列為陞遷重要考評要
  項。

五、各機構堂長調整,請依會頒「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依權責逕行核
  處,並函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