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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各榮民總醫院(
        以下稱榮總)、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譽國民之
  家保健組(以下稱榮家保健組)醫療儀器設備需求規劃,周全評估
  採購標的及使用效益,並實施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降低成本、
  達到以量制價之目的,提升醫院醫療品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榮總、分院預算籌編作業前,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盤點
  現有醫療儀器設備,確認新建購案必要性。

三、年度醫療儀器設備採購計畫,年度預算項目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十
  萬元者,應由各榮總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統籌辦理集中採
  購。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因特殊情形需自行辦理採購者,應函報
  榮總同意。
        各榮總需求單位、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下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單價)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相關規定,並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與本會
        財產管理系統蒐整商情資料,確實編列預算,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
        以前,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送審資料。
  各榮總應綜整轄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下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上(單價)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
        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進行審核作業,並下載送審彙總表,於二月
        十五日以前陳報本會核轉科技部審查。年度中如擬增購儀器,應於
        當年度五月底以前陳報本會。

四、辦理年度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前,下列預算金額項目應提報審議
  其規格、需求性、效益性及預(概)算,必要時得邀請院內、外專
  家、學者參與審查及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上,由榮總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榮總: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三百萬元,由各申購單位一級主管召開審查會。
(三)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由分院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招標文件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開徵求廠
        商提供參考資料,妥適訂定之。
        預算金額未達前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申購單位(專業部、科)成
        立編組研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及於當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購之
  項目,應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成立,得準用行政院公共工程會訂定之「機關
  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
  置及作業要點」辦理。

五、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年度預算編列之醫療
  儀器設備採購品項相關資料,報送榮總辦理集中採購。
        各榮總於彙整、審查及確定轄區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品項後,應
  連同審查意見,於每年二月底前,陳報本會備查。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於前項審查結果報會前,發現有變更必要者,
  應協調榮總修正。

六、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為採購決策前,應優先檢討現有堪用或
  閒置設備,經協商同意後,依財產移撥程序辦理調撥作業。
        各榮總於辦理集中採購綜整作業階段,應檢討轄屬分院、榮家保健
  組提出之需求,並檢視可供調撥之醫療儀器設備,依第四點規定列
  入檢討。       

七、招標文件:
(一)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本訂定之。
(二)應明定履約期限、地點及付款、驗收單位及方式等。
(三)履約內容如包含測試、檢測、試用或須經其他主管機關勘驗,應
   將相關規定於招標文件內載明。
(四)各榮總得視醫療儀器設備之異質性,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擇
   定合適之決標原則,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八、研訂底價時應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與本會財產管理系統類似案件之
  決標價,並應參考三家以上廠商之市場行情價。

九、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並
  應於各次招標作業完成後十日內,將辦理結果副知本會。
        經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理
  由退還分院、榮家保健組自行辦理採購作業,並副知本會。
        決標後,應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決標
  金額。

十、榮總需求單位、各分院、榮家保健組應指派人員參與開標、審標及
  決標,並協助處理招標有關事項。審標時應落實各項許可證有效期
  限及中文仿單等投標文件之審查。

十一、集中採購品項之規格(範)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提
   供相關資料,交由榮總統一答復;招標作業程序產生之爭議,統
   由榮總答復;履約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
   必要時,榮總應協助辦理。

十二、履約管理及驗收:
(一)履約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各需求總(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
   必要時,榮總應協助辦理。
(二)各履約管理單位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爭
   議處理。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
   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
   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三)應依契約規定,由需求單位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
(四)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於履約期間,發現廠商有重大違約情形,應
   即通知主辦榮總;如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主辦榮總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十三、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定期執行購置後效益評估與檢討,
   持續控管醫療儀器設備之產能效益。
         各榮總應於每年十月底前,邀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召開檢討會議
   ,針對年度集中採購成果進行檢討,研擬改進方案,並副知本會。

十四、集中採購執行成效,應列為年度醫療機構工作績效評比重點項目
   考核,並由本會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