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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本會及所屬機構
    內部控制,提升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配合行政院健全內部控
    制實施方案,特設本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專案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其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之規
          定,或指定所屬機構統一訂定。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並審視個別性
          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督導本會及所屬機構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並備查。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督導本會及所屬機構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並就內部
          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定,並追蹤其改善情
          形。
    (七)彙整本會及所屬機構下列辦理情形,提報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
          導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2、行政院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執行進度及落實執行內部控制、
             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八)其他與內部控制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執行。

三、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會副秘書長兼任之;置委員若干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任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本會各處、室、會主管兼任之。

四、專案小組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前項會議之召開,得視需要指定所屬機構派員列席,亦得視議題需要,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

六、專案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分組,負責研擬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控制規劃、推
    動作業及執行本專案小組交付事項。
    工作分組組長由本會相關單位主管兼任,其所需人員由本會現有人員派兼
    之。
    專案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會計處辦理。

七、專案小組委員及工作分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經費勻應。

九、本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編組及分工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