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發揮協調、溝通、整合、指導、管制功能,以利政務推動,特訂
定本要點。
二、研討會以每週四下午原會務會報時段召開為原則,開會時間及次數
得依實際需要增減之。會務會報則改為每月召開一次(概定為每月
第一週)。
三、研討會出席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參事。
(二)本會各處(會)主管。
(三)當週研討議題之業管處(會)擇派業務承辦及督導人員參與及記錄。
(四)綜合規劃處各級工作人員。
四、研討會由主任委員主持,如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或暫無重大議題時,
得經由主任委員同意停止召開。
五、研討議題範圍如下:
(一)總統治國理念及行政院院長施政主軸與本會相關部分。
(二)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關切事項。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政策指導及交議事項。
(四)本會重大政策、法案及重要工作計畫之研商。
(五)會務會報及業務會報主席指(裁)示事項。
(六)與本會相關之重要輿情。
(七)其他有關本會應興革精進之重大事項。
六、研討議題由綜合規劃處參考各處(會)建議並依重要性、急迫性等
原則預擬,經每週業務會報研討後,於當週研討會中提報建議下週
研討議題。
七、各業管處(會)提報之資料應簽奉業管副主任委員核定,並於會議
前二天送由綜合規劃處分送出席人員研閱(逾期者自行陳送)。報
告內容應含現況、關注焦點、窒礙困境分析及因應策進等要項。
八、會中各級長官針對個別議題之指導,由業管處(會)詳予記錄。研
討後如有政策調整或具體執行方案,應於簽奉業管副主任委員以上
長官核示後據以執行。如有待管制事項則送綜合規劃處管辦。
九、研討會通案性之指(裁)示事項由綜合規劃處記錄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