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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榮民、榮眷秉持  

  「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揚「助人最樂、服務最
  榮、袍澤情深」的精神,有效運用熱心服務榮民、榮眷之人力資源,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以提昇生活品質及增進全民福祉。

貳、編組與職掌︰
一、本會服務照顧處︰策訂有關志願服務年度工作、任務指導、預算編列
  、經費分配、保險、成效督考等之統籌規劃。
二、運用單位:
(一)由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組成指導小組,處長、副處長、
   總幹事、甲(乙)種榮服處組長等為指導委員,處長並兼任召集人
   ,業務承辦人任執行秘書,負責輔導榮欣志工團隊推動志願服務工
   作,並得遴聘對志願服務著有貢獻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擔任顧問(
   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二)成立志工服務隊之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比照榮服處由
   相當職級人員組成指導小組。
(三)每季召開榮欣志工服務聯席會報一次,由處長主持,全體指導委員
   、顧問、各榮欣志工服務隊隊長以上幹部及督導出席,宣導政策目
   標、工作方針,審查年度計畫、預算、各單位工作報告、討論提案
   ,研究創新服務項目與方法,整合、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
三、志工服務大隊︰各運用單位得依機構型態及需要輔導成立「榮欣志工
  服務大隊」(以下簡稱大隊);大隊採委員制,由運用單位就榮欣志
  工中遴選具組織能力、領導才能、熱心公益者,九人至十五人擔任委
  員,組成委員會,大隊設於運用單位,經選舉產生大隊長一人、副大
  隊長一至三人,並依工作需要設置下列各組︰
(一)組訓組︰負責志工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訊管理等事宜;置組長
   一人、幹事一人。
(二)輔導組︰負責志工工作計畫,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評鑑等事宜;
   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
(三)行政組︰負責大隊部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事宜;置組長一人
   、幹事一人。
(四)各組人員由大隊長遴選適當志工擔任之。
(五)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一次,由大隊長主持,(大隊、隊部全體幹部及
   志工代表出席),研討工作方針、釐訂服務內容、研訂工作說明書
   、檢討工作成效及工作計畫方案,辦理幹部與志工評鑑,研究興革
   方案。(召開榮欣志工服務聯席會報當月,工作會議合併舉行)。
(六)大隊依「榮欣志工服務大隊組織章程範例」,訂定組織章程,向所
   在運用單位申請登記成立,經審查通過後,檢附大隊幹部名冊及組
   織章程報會,再經本會複審通過,由本會核發立案證書(如附件
   一)。
四、志工服務隊︰
(一)二十人以上即可向所在地運用單位申請登記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
   」(以下簡稱志工隊)。隊之組織章程參考大隊組織章程訂定;置
   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幹事三人(分別負責組訓、輔導及行政事
   宜),另置督導一至二人,由隊長遴選資深績優志工擔任。並由督
   導帶領、指導,直接負責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各運用單位受理申請
   組隊案,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立案證書(如附件二),另檢附隊員
   名冊及組織章程報會核備。榮家得依機構型態及需要向地區榮服處
   申請成立納編。
(二)志工隊每月最少要集會一次,檢討隊務、協調業務、反映問題、交
   換工作心得、研究創新作法。

參、實施方式與作法:
一、招募對象及條件︰
(一)榮民、榮眷及社會人士,年齡在十五歲以上。
(二)志願運用餘暇參與服務工作,且具服務熱忱、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身心健康、志願長期且固定協助本要點指定各項服務工作者。
二、服務項目及內容︰
(一)照顧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 
 1、各運用單位依各責任區輔導員、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員)平日服務
   訪查發覺,「特別需要照顧」單身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人員,
   交由承辦人彙整名冊,提供「榮欣志工服務(大)隊」劃分責任區
   ,按服務項目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時間填註(早、中、晚),安排定
   時或不定時擔任服務照顧工作。
 2、有關家事協助、陪伴就醫、友善訪視、修繕服務、代辦服務、電話
   問安、儀容修整、餐食服務、環境改善、危機處理、防騙宣導及其
   他相關之居家服務等工作規劃。
(二)協助強化榮民、榮眷服務工作:
 1、本會各安養、醫療機構輔導、社工單位,應主動將服務需求(不得
   逾本要點規定之服務項目),視實際狀況,函請鄰近榮服處(成立
   志工隊之榮家),協調榮欣志工提供服務。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
   之榮家)亦應主動向鄰近各安養、醫療機構輔導、社工單位,蒐集
   服務需求資訊。
 2、榮家機構服務︰
(1)成立志工隊者,對內住榮民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整、
   環境改善、園藝服務、居室清掃、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服務,並
   責成輔導組與榮服處建立連絡窗口,辦理榮欣和榮家志工訓練及團
   體保險相關事宜。
(2)未成立志工隊者,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排定時間組隊,每週一次,每
   次三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要增減),赴鄰近之本會所屬榮家或
   公私立安養機構或軍方單身退舍(含榮民宿舍),實施關懷晤談、
   
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藝服務、居室清掃、才藝競賽
   、藝文活動等。
 3、醫療機構服務︰由榮欣志工自行排定時間組隊,每週一次,每次三
   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要增減),赴鄰近之本會所屬或公私立醫
   療機構,對住院榮民、榮眷病患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
   整、環境改善、復健活動、文書處理等。
 4、疾病急難救助︰將自備交通工具之榮欣志工以責任區編組,凡區內
   榮民、榮眷發生傷病、急難事件,能迅速援助,協助辦理各項手續
   ,並向運用單位反映。
(三)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
 1、運用單位得鼓勵榮欣志工參加各種天然災害救難或急救技能之專長
   訓練,並取得證照。(大)隊依不同性質之天然災害,編組完成具
   有各種專業能力之救難小組,平日加強專長訓練及參與災害救助之
   演練。
 2、災害發生時,位於災區之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心,由榮服處
   處長任指揮官,統一救災事權,立即動員榮欣志工有計畫、有組織
   的投入救災工作。鄰近榮服處應主動與災區及本會救災協調中心保
   持連繫,隨時提供必要支援。
 3、若發生全國性重大災難,各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心,動員榮
   欣志工投入救災行動,再依本會指示,遂行後續救災相關作為。
 4、凡地區內發生重大災害時,當地榮服處應即將處置情形電傳服務照
   顧處,在救災期間,每日將工作情形電傳服務照顧處,俾便掌握狀
   況,以利及時指導救災作為。
三、組織編成:
(一)凡符合資格條件人員,均可向當地運用單位或(大)隊申請加入「
   榮欣志工」,報名時,請填寫報名表(如附件三,正本存榮服處、
   榮家,影本分送本會、大隊、志工隊)、個人陳述資料表(如附件
   四,正本存榮服處、榮家,影本送大隊)、參與服務時段調查表(
   如附件五,正本存志工隊,影本送大隊),用黑、藍色筆以正楷填
   寫。
(二)每滿二十人以上,運用單位即可輔導組成「榮欣志工服務隊」,組
   隊時,請填製組隊申請表(如附件六,正本存榮服處、榮家,影本
   分送本會、大隊),並檢附志工隊隊員名冊(如附件七,正本存榮
   服處、榮家,影本分送本會、大隊),隊名及編隊序號由各運用單
   位自行律定(建議採用「○○縣【市】○○榮欣志工服務隊」或
   「○○縣【市】第○榮欣志工服務隊」)。志工報名表、組隊申請
   表、隊員名冊影本,每月五日前彙送服務照顧處。
(三)地區有四個以上志工服務隊成立後,運用單位得輔導籌組「榮欣志
   工服務大隊」,除於榮服處設大隊辦公室外,研訂組織章程、年度
   工作計畫,選舉正、副大隊長,聘定各級幹部,籌備工作完成,提
   出組大隊之申請,申請組大隊時,請填組大隊組隊申請表(如附件
   八,正本存榮服處,影本送本會),並檢附大隊委員、幹部、顧問
   名冊(如附件九,正本存榮服處,影本送本會),運用單位於受理
   後
,即完成審查工作,於大隊預定成立日前二十日,將各項資料表
   冊併同審查合格佐證資料彙送本會服務照顧處複審通過後,准予登
   記立案。
四、證件核發:
(一)志工服務證:由本會統一製作「榮欣志工服務證」(如附件十)。
   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由運用單位編號造冊核發。
(二)服務紀錄:由本會印製「志願服務紀錄冊」(如附件十一),用以
   記錄榮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之時間,考核其服務績效,憑作獎勵表
   揚之依據。
(三)上兩項管理規定依本會「榮欣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使用須知」
   辦理(如附件十二),由運用單位併同志工服務證核發。
(四)頒授隊旗︰由本會統一製發「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隊旗」(如附件十
   三),大隊成立時,由本會派處長以上長官出席成立大會,並代表
   主任委員授旗。各運用單位可參照本會製發旗幟之型制,自行製發
   「榮欣志工服務隊隊旗」。服務隊成立時,由運用單位首長代表本
   會授旗。
(五)服務背心: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製發「榮欣志工背心」(如附件十
   四),顏色不拘,正面左胸上方印「榮欣會徽」,下印「志工」二
   字,右胸印「○○市(縣)」,背面上方由左至右印字,上排印
   「○○市(縣)」,下排印「榮欣志工隊」。由榮欣志工於進行服
   務工作時穿著。
(六)幹部聘書:榮欣志工團隊各級幹部(含顧問)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
   (如附件十五),由運用單位首長代表本會頒贈。幹部任期為二年
   ,經選舉產生之幹部連選得連任一次,聘任幹部得連續受聘。
(七)服務績效認證︰各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
   內政部訂頒之「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
   規定」辦理。認證應審慎、嚴謹,不可為不實、不當之簽證,如違
   反規定,除追究責任,懲處相關人員外,並註銷簽證。
(八)榮欣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應由運用單位
   彙整後,依內政部訂頒之「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應為榮欣志工辦理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投保金額視年度預算
   經費定之,並由本會辦理招標事宜。
(二)榮欣志工參與服務工作得補助交通、誤餐費。交通費以一小時為一
   基準,每次服務滿一小時以上者始予補助,不足一小時及往返行程
   均不計,每滿一小時發給交通補助費新臺幣二十元。誤餐費以三小
   時為一時段,每次服務滿三小時以上始予補助,不足三小時及往返
   行程均不計,每滿一時段發給誤餐補助費新臺幣六十元。
(三)榮欣志工從事服務工作補助交通、誤餐費,每月彙計一次,限於當
   月月底前(遇假日順延)以匯撥入個人帳戶為主,發放名冊格式(
   如附件十六)。本會員工(含社區志願服務組長、服務員、委外及
   聘、僱用人員)加入志工服務行列,不得報支本項費用。
(四)各運用單位請於每月五日前將「榮欣計畫」執行成效統計表(如附
   件十七),電傳本會服務照顧處。
(五)各隊每月應依榮欣志工之服務紀錄編製服務紀錄表(如附件十八)
   及明細表(如附件十九),於次月五日前送達大隊,大隊彙整後,
   編製服務紀錄總表(如附件二十),於十五日前送達運用單位。
(六)本會得視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等無償撥交各運用單位
   ,供志工隊使用。
(七)各運用單位應於辦公處所中,規劃足供應用之空間,提供榮欣志工
   隊辦公之用,並裝設專屬通訊設備及配置相當桌椅櫥櫃等辦公器材
   與用品。
(八)獎懲:依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
 1、各項報會資料(依本會總收文日期)、報表(依電傳資料表頭顯示
   時間),連續三個月最優前三名者,承辦人得記嘉獎一次,年度內
   連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得記嘉獎一次,連續三個月逾期(
   未逾每月十日)或未報(逾每月十日後)者,承辦人記申誡一次,
   年度內連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記申誡一次。
 2、本會不定期派員至各運用單位輔導訪問,執行成效併年終績效評比
   ,經評定最優前三名,運用單位首長、各級督導長官及承辦人檢討
   公開獎勵。執行不力者,運用單位首長、各級督導長官及承辦人檢
   討議處。對有特殊重大績效或特別執行不力(有重大缺失)者,另
   簽請加重獎懲。
 3、年度內執行專案工作或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著有成效者,
   由服務照顧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4、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構於年度內支援、協助本計畫執行,著有成效
   者,由服務照顧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九)各運用單位應慎選「榮欣計畫」承辦人員,經本會派員輔導評鑑,
   如有不適任者,應於十日內遴派適任者接替。
(十)表揚活動:本會及各運用單位定期考核榮欣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
   績效,對績優個人或團隊,各運用單位每年辦理表揚一次。配合國
   際志工日,每年由本會擴大表揚績優「榮欣志工」個人及團隊。另
   符合內政部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條件者,各運用單位依通知,檢
   同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會審查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肆、教育訓練︰
  本會及各運用單位應對榮欣志工辦理三階段訓練,第一、二階段訓練
  原則依需要每年辦理,分別於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領導訓練不定
  期由本會規劃辦理。訓練課程、時數(課程如附件二十一)如下:
一、基礎訓練︰訓練新進榮欣志工,訓練課程共十二小時,由各運用單位
  辦理,經考評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如附件二十二)。
二、特殊訓練︰以訓練榮欣志工專長為主,訓練課程共十二小時,由各運
  用單位辦理,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暨榮欣志工
  證,正式成為「榮欣志工」。
三、領導訓練︰以精進志工知能,培訓榮欣志工幹部為主,訓練課程共二
  十一小時,由本會辦理;凡通過特殊訓練,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以上
  ,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績效優異者,由各運用單位推荐
  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
四、已接受過地方政府或其他志工團隊辦理之「基礎訓練」並獲得結業證
  書者,檢附證明文件,可免參加「基礎訓練」,惟仍應參加本會「特
  殊訓練」、「成長訓練」等課程。
五、成長訓練:運用單位應依需求自行辦理專業訓練,每年不得少於十小
  時。

伍、促進志願服務措施︰
一、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得接受表揚及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
  業之部分成績。
二、個人或家庭遭遇困難或變故,本會或運用單位優先適時給予關懷與協
  助。
三、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榮欣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
  役替代役。(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
四、榮欣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依相關規定免費。
五、運用單位應召募地區大專院校學生,或領受本會(含財團法人榮民榮
  眷基金會)獎助學金之榮民子女及認養遺孤,參與志願服務,並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登錄服務時數,或結合服務學習方案,覈實開立服務內
 
  容及時數證明書。往返路途及服務期間並應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陸、考核要項如下,各運用單位並得依地區特性與業務需要自行訂定詳細
  榮欣志工考核辦法及執行要點︰
一、榮欣志工之考核,範圍包括團隊參與、服務效能、服務倫理、特殊貢
  獻等。
二、志工服務隊服務績效,其評核指標包括團隊管理、服務績效、資源運
  用、特殊貢獻等。
三、研訂周延、詳細工作守則(摘錄全國共通志工守則,如附件二十三)
  ,要求共同遵守。
四、榮欣志工請假時,應告知督導、運用單位幹部或請其他榮欣志工代理
  ,儘可能補勤。
五、年度內無故缺勤連續三次或累計滿五次者,由隊長、輔導組長瞭解實
  際狀況後,經大隊幹部會議評鑑,得予解聘,離隊時交還服務證及公
  物(款)。
六、服務期間言行失當或有重大過失,足以影響隊譽者,經隊務會議議決
  ,得予解聘;私自保管榮民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依法追究民、刑事
  責任;離隊時,應收繳服務證及公物(款)。
七、榮欣志工全年服務時數,應滿一百小時,未達目標,無法提出正當理
  由,且經評鑑不適任者,提報隊會議議決,得予解聘,離隊時,應收
  
繳服務證及公物(款)。

柒、經費︰
一、由本會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編列專案預算支應。
二、由運用單位結合政府(社政、福利、醫療、勞工單位)、社會(基金
  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工商社團)資源運用。
三、運用熱心公益人士或顧問、隊員之捐贈。
四、運用單位應依本會分配之預算額度編訂「榮欣計畫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如附件二十四)。

捌、注意事項:
一、榮欣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應確保行政中立,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
二、不屬本要點服務項目範疇之工作,均不得列為本計畫工作績效,所動
  支經費,不得在本專案預算下列支。
三、運用單位員工及幹部(含社區志願服務組組長),不得視為志工團體
  之當然幹部,必須志願加入上開機構之志工服務隊,經訓練與評鑑合
  格後,始得成為「志工服務隊員」,接受推薦遴聘或參選領導幹部從
  事志願服務工作應以公務時間外擔任。
四、「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榮欣志工服務隊」執行服務工作或內部管
  理所需使用之各類表格、管制報表,本要點未規定者,可依本身特性
  與需要,自行研製運用。
五、各運用單位應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及本
  會「服務機構榮民榮眷訪視系統」管理規定,詳實鍵入各項相關資訊
  ,妥為運用、管制,非業務相關人員不得任意運用或查詢。
六、有關榮欣志工個人資料或名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不得任意
  交付外人或外流,亦不得向任何人談論服務對象相關資料。
七、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者,由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之運用單位對其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