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遴用資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醫事人
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各醫事主管、副主管,除須具備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有關規定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附表一所定兼任職務遴用資格
條件。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 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
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 依前項規定免兼首長、副首長職務人員,如因業務特殊需要,於
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上,得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職務二年,惟不
得再續任。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除
外)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
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因應部門業務特殊需要,
原兼任者連任、延任期屆滿時,於該部門檢討無符合本規定遴用
資格條件之其他現職人員派兼或外補可資遴用時得再延任。另基
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任期中或機關修編
後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除二級單位主管調任所具其他
次專科證書之同級單位主管者外,任期延續計算;調任不同級醫
療機構或不同類型職務者,任期重新起算。
4、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級區
分之。
(二)考評權責:
1、各榮民總醫院首長由本會考評,榮民總醫院副首長,所屬分院首
長、副首長由榮民總醫院首長初評後送本會複評,並提本會組成
之審議小組審查其連(延)任事宜。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首長績效評核項目包括經營績效、政策配合、提升行政管理
效能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等項目(如附表二)。副首長績
效評核依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辦理。
2、各醫療機構對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表,得參酌「榮
民總醫院評分標準表範例」附表三,自行訂定,並副知本會。
四、作業程序:
(一)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職務之遴選,由本會就各醫
療機構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外補推薦人選
中,提請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
(二)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首長
就該院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本會推薦人
選中,建議適當人選,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副主管,二、三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
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組成甄審委員會,就符合本規定之
現職擬陞任之名冊或本會推薦人選中,列冊甄審或公開甄選,按人
事任免作業程序陳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四)榮民總醫院兼任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本會檢討連任、延任、調
任或免兼。榮民總醫院兼任副首長及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首長、副
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榮民總醫院完成考評,並建議其連任、
延任、調任或免兼,報本會辦理。
(五)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由各級醫療機構於任期屆滿前三
個月,檢討其連任、調任或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