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防颱措施及緊
急應變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防颱期間,區分防颱整備、海上颱風警報、陸上颱風警
報、解除颱風警報等四階段。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
本會及所屬機構應即成立防颱應變小組(本會編組表如附件)。
四、本會防颱應變小組輪值原則:
(一)召集人:
1.請主任秘書及副主任委員依序輪流擔任,輪值表由綜合規劃處於
每年五月前簽奉核定後依序輪值,如因故可協調互代。綜合規劃
處另得依實際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將參事納入輪值或擔任代
理人。
2.輪值期間原則以同一颱風為單位,即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至解除
陸上颱風警報止。
(二)成員:
1.由相關業務處簡任級以上人員、輔助處科長級以上人員輪流擔任
及輪值期間值日人員。
2.輪值方式:由各單位考量業務情形自行律定,如採每日輪值,其
輪值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如因天
候及交通因素,次日輪值人員確無法返會,應由各業管處律定接
替人員,在未完成交接前,原留值人員應繼續值勤)。
3.各業管處所屬機構位處之行政區如未列入「重點警戒區域」,該
業管處得報經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不納入防颱應變小組
留值。
4.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核准後,得指派適員
代理。
5.本會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交、接班值日人員應同時參
加每日八時三十分召開之會議,並於完成交接後,接續參加各次
會議。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應即掌
握最新資訊,隨時向召集人回報,並準時參加應變會議。如為下
班期間,應視天候狀況,儘速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返會。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1.概定每日召開三次會議,分別為上午八時三十分、十一時三十分
及下午五時三十分。
2.下班期間(下午五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布陸上警
報,應於次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召開第一次會議。
3.召集人得視天候或災損狀況,調整或增減開會時間及次數。
五、本會各階段防颱應變措施:
(一)防颱整備(整備階段):
1.綜合規劃處:蒐集並掌握颱風動態,以通報單或配合各類型會報
時機,提請各業管處指導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2.各業管處:蒐集颱風資訊,通報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二)海上颱風警報(預警階段):
1.綜合規劃處:
(1)以提報單或結合各類型會報提報防颱整備情形或陳請輪值召
集人提示整備工作。
(2)協調統計資訊處及行政管理處完成防颱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
(3)調查相關單位輪值人員名冊,簽請輪值召集人核定。
2.各業管處:
(1)通報及指導所屬機構加強防颱整備措施並查察。
(2)建立留值(含應變小組成員)人員名冊,送請綜合規劃處彙
整造冊。
(三)陸上颱風警報(應變階段):
1.綜合規劃處:依本要點成立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
密切蒐集颱風動向與各業管處回報之狀況,彙整災情及回報。
2.各業管處:密切掌握所屬機構災情,接獲所屬機構災情反映後,
應即研擬應變方案及指導應變作為,並隨時彙整災損情形,向單
位主管報告及登錄於防災(颱)資訊網;若有重大緊急狀況應即
回報主任委員,另彙整災情及於應變會議中提報。
3.相關業管處主管(或代理人),應以電話(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
向輪值召集人回報所屬機構防颱整備情形。
(四)解除颱風警報(復原階段):
1.綜合規劃處:中央氣象局發布解除陸上颱風警報後,本會防颱應
變小組於完成初步災損統計(如無則免),送交綜合規劃處彙整
,由綜合規劃處陳請召集人同意後,解除任務。
2.各業管處:通報所屬機構解除應變小組任務;指導災後復原、環
境清理與慰問及協助受災榮民(眷)工作,彙整各機構災損及疏
散撤離、緊急安置服務成果,送綜合規劃處彙陳,檢討防災成效。
六、本會各業管處防颱期間責任分工如下:
(一)綜合規劃處:綜理本會防颱業務及指導在建工程安全維護措施相
關事宜。
(二)服務照顧處、就養養護處、就學就業處、就醫保健處及事業管理
處:颱風預警階段,對所屬機構通報注意事項,防颱期間指導各
所屬機構之防颱作業執行情形。
(三)行政管理處:負責本會榮光大樓、松柏新村及職務宿舍等處所之
防颱措施;本會榮光大樓緊急發電機與油料、應變中心設施整備
及留值人員手電筒照明設備、膳宿等行政支援事宜。
(四)人事處:負責停班停課訊息傳達、各單位專案加班申報彙整申報
作業與督導所屬機構首長及值日人員之留值情況。
(五)政風處:負責安全防護,並協助重大災情通報及狀況處置。
(六)會計處:負責有關災損復原、重建與專案加班之經費籌編及審核。
(七)統計資訊處:負責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建置、維護與保持網
路暢通、遠距視訊設備架設及應變中心資訊設備整備。
(八)本會值日人員:陸上颱風警報如於下班期間發布,應負責通知防
颱應變小組成員依規定參與應變會議,並全程掌握所屬機構防颱
期間狀況及回報。
七、所屬機構防颱期間注意事項:
(一)一般事項:
1.所屬機構成立之防颱應變小組,應設於機構內會議室或適當辦公處
所,保持通訊聯繫順暢,定時向本會業管處回報安全狀況,並即時
更新填報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資料,若有緊急災情,依本會災
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流程辦理。
2.各機構留值同仁得配合本會每日定期防颱應變會議召開時機,及發
生突發狀況時,運用遠距視訊設備回報防颱整備作為及災損狀況。
3.依中央氣象局即時發布之陸上警報,機構位於「重點警戒區域」(
以中央氣象局各階段颱風警報單之陸上警戒及豪雨特報區域為準)
,首長應親自擔任應變小組召集人;如因特殊事由不克留值,應先
報請本會輪值召集人核准。其他地區之機構得指派適職人員擔任召
集人,推動防颱整備及應變事宜。
4.協助地方政府預警撤離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災民。
5.所屬機構應依本要點並參酌機構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送業管
處備查。
(二)特別事項:
1.服務機構:
(1)海上警報發布後,應即動員責任區服務體系人員,勸導單身獨
居、年長體弱及居住危險地區等具高危險因子之榮民(眷)遷
往安全地區,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提供緊急安置場所。
(2)計畫勸導遷離之榮民(眷)應建立名冊與連絡地址、電話,適
時報會備查。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安養機構保持聯繫,預警疏散及緊急安
置危險地區之榮民。
(4)擔任資源整合平台,動員地區所屬機構,視需要成立聯合救災
小組,適時支援救災作業。
2.安養機構:
(1)勸導住家榮民避免外出以免發生危險,並加強關懷與注意特需
照顧人員。
(2)完成颱風期間主、副食供應計畫,並備妥安全存量。
(3)主動與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保持協調聯繫,協助預警及緊急安
置、收容受災地區之榮民及民眾。
3.訓練機構:
(1)颱風期間留宿之學員,應登記並由值勤人員管制,不得任意外
出,如遇特殊事故需外出,應完成請假手續。
(2)各實習廠房之車輛及機具應放置定位加強牢固,屬電氣、瓦斯
啟動類實習設備,應完成斷電(氣)措施,貴重精密機具、儀
器設備,應強化防水措施。
4.醫療機構:
(1)確實檢查藥品、衛材、氧氣等醫療用品與膳食供應之安全庫存
量及緊急發電系統,以維持正常醫療作業。
(2)陸上警報發布後,警戒區內之機構應立即依災害防救法(內政
部)、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衛生福利部)、本
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規定及值勤規定,加
強各項防災應變及指揮措施。
(3)颱風期間應預先於各新聞媒體及地區有線電視系統等,刊登門
(急)診調整作業時間之相關訊息。
(4)警戒區內各榮總(分)院於設置防颱小組後,應即主動將防颱
緊急醫療小組名冊,及相關協調連絡窗口等資料傳送至當地政
府及本會業管單位,並副知當地服務機構,以配合當地政府及
本會任務調度支援災區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5.農場機構:
(1)加強疏濬排水設施、整理固定農作物防雨蓬架,必要時可考慮
提前採收,以減少損失。
(2)各遊憩區應掌握遊客人數,勸導集中於較安全之房舍;儲存備
妥膳食用品、急救包、手電筒及緊急發電機與油料等,並隨時
掌握天氣及交通資訊,提供遊客參考。
(3)有關委外經營之業務項目或工作內容,應請廠商加強各項設施
、處所及機具等防護工作與疏濬事宜。
6.事業機構:
(1)檢查機具、儀器設備,關閉電源及儲水槽止水閥,並加強廠房
設施安全措施。
(2)特殊機具、精密儀器或原料,應妥善安置固定,並注意防潮措
施。
(3)屬機構管理之工地(區)安全檢查,尤應注意支撐是否牢固,
附近排水溝是否疏通,施工機具、人員應疏散至安全場所。另
對於附近民宅或公共設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應先採取防範措施。
八、獎懲:
(一)相關業管處應將所屬機構防災應變整備作為與災損復原辦理成效
,列入年度工作評核。
(二)防颱期間執行防災應變作為由綜合規劃處檢討建議,專案辦理獎
懲。所屬機構人員之獎懲,依其權責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