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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榮民(眷)、民
  眾優質醫療服務,並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
  預算,規劃、管考各醫療機構研究發展議題與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
  研發成果,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榮民總醫院應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核心任務,規劃醫學研究,並編
  訂中長程研究計畫。

三、本會除補助個別型計畫,將優先補助中長程延續性或整合型計畫。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高齡醫學及長期照顧、遺傳基因醫學、癌症醫學、
  心血管代謝疾病、過敏免疫學、神經肌肉骨骼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等
  七大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及人體等基礎及臨床試驗研究,以
  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年度研究計畫報會備查。

六、各榮民總醫院應將計畫主持人三年內之SCI、SSCI期刊發表成果列入審
  查考量。

七、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榮民總醫院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三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

九、醫學研究計畫之成果論文報告,若進度嚴重落後或超過研發計畫完成
  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提交期末報告者,由各醫療機構依權責議處後報
  本會管制,並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研究發展計畫資格一年。

十、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
  應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經費用途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
  限截止前三個月以上完成變更程序並報本會備查,超過執行期限者,
  不得申請變更。

十一、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宣導及遵循醫學研究倫理規範,防杜一案多投或
  一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發生。如經檢舉或查獲上述情事,將依
  違失情節輕重,予以暫停該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之申請資格或其他適
  當之懲處。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