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榮民(眷)、民
眾優質醫療服務,並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
預算,規劃、管考各醫療機構研究發展議題與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
研發成果,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榮民總醫院應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核心任務,規劃醫學研究,並編
訂中長程研究計畫。
三、本會除補助個別型計畫,將優先補助中長程延續性或整合型計畫。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高齡醫學及長期照顧、遺傳基因醫學、癌症醫學、
心血管代謝疾病、過敏免疫學、神經肌肉骨骼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等
七大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及人體等基礎及臨床試驗研究,以
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年度研究計畫報會備查。
六、各榮民總醫院應將計畫主持人三年內之SCI、SSCI期刊發表成果列入審
查考量。
七、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榮民總醫院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三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
九、醫學研究計畫之成果論文報告,若進度嚴重落後或超過研發計畫完成
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提交期末報告者,由各醫療機構依權責議處後報
本會管制,並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研究發展計畫資格一年。
十、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
應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經費用途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
限截止前三個月以上完成變更程序並報本會備查,超過執行期限者,
不得申請變更。
十一、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宣導及遵循醫學研究倫理規範,防杜一案多投或
一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發生。如經檢舉或查獲上述情事,將依
違失情節輕重,予以暫停該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之申請資格或其他適
當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