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各榮民總醫院
(以下稱榮總)、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譽國
民之家保健組(以下稱榮家保健組)醫療儀器設備需求規劃,周
全評估採購標的及使用效益,並實施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降
低成本、達到以量制價之目的,提升醫院醫療品質與競爭力,特
訂定本原則。
二、各榮總、分院預算籌編作業前,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盤
點現有醫療儀器設備,確認新建購案必要性。
三、年度醫療儀器設備採購計畫,年度預算項目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者,應由各榮總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統籌辦
理集中採購。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因特殊情形需自行辦理採購
者,應函報榮總同意。
醫療儀器設備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由
各榮總綜整轄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之資料,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
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相關規定,陳報本會核轉科技部審查。
四、辦理年度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前,下列預算金額項目應提報審
議其規格、需求性、效益性及預(概)算,必要時得邀請院內、
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及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上,由榮總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榮總: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三百萬元,由各申購單位一級主管召開審查會。
(三)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由分院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預算金額未達前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申購單位(專業部、科)
成立編組研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及於當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購
之項目,應依前二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五、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年度預算編列之醫
療儀器設備採購品項相關資料,報送榮總辦理集中採購。
各榮總於彙整、審查及確定轄區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品項後,
應連同審查意見,於每年二月底前,陳報本會備查。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於前項審查結果報會前,發現有變更必要者
,應協調榮總修正。
六、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為採購決策前,應優先檢討現有堪用
或閒置設備,經協商同意後,依財產移撥程序辦理調撥作業。
各榮總於辦理集中採購綜整作業階段,應檢討轄屬分院、榮家保
健組提出之需求,並檢視可供調撥之醫療儀器設備,依第四點規
定列入檢討。
七、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
並應於各次招標作業完成後十日內,將辦理結果副知本會。
第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
理由退還分院、榮家保健組自行辦理採購作業,並副知本會。
八、各分院、榮家保健組應指派人員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並協助
處理招標有關事項。
驗收及付款事宜,由各需求分院、榮家保健組辦理之。
九、集中採購品項之規格(範)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提
供相關資料,交由榮總統一答復;招標作業程序產生之爭議,統
由榮總答復;履約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
必要時,榮總應協助辦理。
十、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定期執行購置後效益評估與檢討,
持續控管醫療儀器設備之產能效益。
各榮總應於每年十月底前,邀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召開檢討會議
,針對年度集中採購成果進行檢討,研擬改進方案,並副知本會。
十一、集中採購執行成效,應列為年度醫療機構工作績效評比重點項
目考核,並由本會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