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二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臨床心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科。
十七、醫務企管室。
十八、社會工作室。
十九、秘書室。
二十、人事室。
二十一、政風室。
二十二、主計室。
二十三、資訊室。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
員派充辦理。

第  四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五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六  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  七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八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婦女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  九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  十  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
  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十一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十二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十三  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麻醉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  十四  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  十五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十六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十七  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及住院病患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及心理衛生教育。
二、臨床心理學之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臨床心理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第  十八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
  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十九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二十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二十二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及實施自動檢查。
五、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  二十四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  二十五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二十六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分院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分院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分院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二十七  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二十八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