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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立法院備詢系統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本會為推動備詢擬答說明資料電子化,業建置備詢系統,供立法院
        備詢與各項重要會議等時機查詢運用。為維護資料庫內容完整性與
        即時性,發揮系統最大效能,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分工編組:
        為使資料庫建置及運作順遂,各處(會)應指定專人負責,擔任作
  業窗口,俾利作業訊息之傳達及聯繫,並由簡任層級人員督導(編
  組表詳附表),人員異動時,應即通知綜合規劃處。

三、備詢模擬題庫建置原則:
(一)各處(會)應於立法院各會期開議二十日前,將基本題庫建置於
   備詢系統,並隨時補充。
(二)擬答說明資料應以精簡扼要為原則,如有相關議題之關切委員、
   法令依據、具體數據及日期等,應予載明。各議題並應分類及建
   置關鍵查詢詞條,以利快速、精確搜尋。
(三)擬答說明資料應涵蓋政策方向、具體成效、問題爭點及對策,以
   本會立場及政策高度分點論述,並以一頁為度。擬答資料如需附
   加附件檔,應符合資訊安全規定,先行掃毒後,始得上傳備詢系
   統。
(四)依各級長官指導、輿情、委員關切事項、國會組蒐整議題等,即
   時更新(新增、修正)備詢資料,充實資料庫內容。

四、資料維護:
  除前項規定建置基本題庫及備詢資料之時點外,各處(會)專責人
  員應於每月月底檢視擬答資料,完成修正相關數據及辦理進度,並
  刪除無效資料;督導人員應不定期抽查,以維資料正確性與即時性。

五、資訊公開原則:
  各處(會)擬答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管考作業:
(一)綜合規劃處不定期抽查各處(會)資料,如有資料錯誤、逾時未
   更新等情事,於業務會報提報,促請改善。各處(會)專責及督
   導人員辦理本項工作優劣情形,納入績效考核參考,依情節適時
   辦理獎懲。
(二)年度結束後,由綜合規劃處檢討備詢系統運用狀況,針對各處(
   會)資料提供之情形,辦理專案獎勵,如未能配合且績效不彰者
   ,則檢討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