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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律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業機
    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權責、作業方式及期程等事項,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考評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


三、考評權責:
(一)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
      四月底送由本會人事處彙整,並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評審小組」
      辦理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用甲表如附表一)。
(二)會薦總經理:
      1.如董事長非由本會推薦擔任時,其會薦總經理之考評比照前項會
        薦董事長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總經理同由本會推薦擔任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
        長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
        乙表如附表二)
(三)會薦副總經理,由會薦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
      處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四)會薦之各投資事業機構經理級主管(含)以下人員,由各該機構自
      行考評;惟各投資事業機構應將會薦經理級人員考評結果,函送本
      會。


四、考評區分及期間:
(一)年終考評:每年度元月起至十二月止。
(二)另予考評:年度內任職半年以上未滿一年(含年度中調職、解任)
      者。
(三)年度內任職未滿半年(含年度中調職、解任)者,不辦理考評。


五、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其範圍與主要項目、評分標準、總分計
    算方式、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運收入及稅前盈餘等資料認定,依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
    要點」辦理。


七、本會及各投資事業機構,對考評對象之考評,應力求公平、公正、客
    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安置成果。


八、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
      評表(含年終考評、另予考評),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三月三
      十一日前(配合業管處經管之營運績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
      事處。
(二)填表:合於辦理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管部門,依受
      考人之職務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
      簽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核評。


九、考評紀律:有關考評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考評結果與執行:
(一)年終、另予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六月一日起生
      效。
(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
      (如附表三),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
      業管處對各員年來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
      予核列,以落實考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