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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轉診資訊平台系統使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轉診
  實施辦法,辦理本會所屬醫療機構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以下
  簡稱醫院診所)轉診事宜,開放醫院診所使用本會所屬醫療機構轉診資
  訊平台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會所屬醫療機構以外之醫院診所。

三、申請及注意事項:
(一)醫院診所至本系統首頁下載系統申請與保密協定書(格式如附件),
   填妥所需份數並加蓋醫院診所關防或簽章,寄至擬查詢醫療機構。
(二)被查詢醫療機構審核後,提供醫院診所登入密碼。
(三)醫院診所應妥善管理密碼,並定期辦理密碼更新。
(四)醫院診所使用本系統查詢轉診至本會所屬醫療機構病人資料,應遵守
   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如有洩漏或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
   形,取消使用資格,並由醫院診所負賠償責任。

四、一般規定:
(一)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為本系統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1、本系統相關參數設定。
 2、本會所屬醫療機構HIS系統與本系統介接事宜。
 3、其他有關本系統管理事宜。
(二)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須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1、系統申請與保密協定書之受理及審核。
 2、醫院診所帳號建置、密碼核發通知。
 3、醫院診所使用本系統問題答復。
 4、其他與醫院診所有關之聯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