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療整合,有效運用人力及醫療資源,並使
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與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支援醫師獎勵
金及診療費用之支給,能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榮總或榮院醫師,受訓或支援其他榮總或榮院期間,其薪資仍由原占
職缺醫院支給。
三、榮院住院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其獎勵金比照榮總住院醫師標準,由
榮總支給。
四、榮院主治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從事診療服務,其獎勵金由榮總支給
,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訓期間,每週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二天以上,並持續三個月以上
者:
1.診療服務報酬依其實際提供醫療服務項目之收入,提撥核實支付
提成百分比計算。
2.診療服務報酬基本額度以新台幣七萬元計,低於新台幣七萬元者
,核實支付,高於新台幣七萬元者,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專勤
工作獎金分配方式辦理,並以其一‧六倍為上限。醫療積分超過
部分,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核發超額專勤工作獎金。
(二)受訓期間,全時段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者:
1.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專勤工作獎金分配方式辦理。
2.獎勵金之核給,由其診療服務所計得之醫師費納入部、科評比計
算。
五、榮總主治醫師赴榮院支援者,其獎勵金由榮總支給,支給方式如下:
(一)支援期間,以其在榮總前半年專勤工作獎金平均值,做為最低支領
獎勵金額度。
(二)新任主治醫師未滿六個月者,以專勤工作獎金基本額度一‧六倍,
做為最低支領獎勵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