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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說  明:
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辦  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      
 

                                                             民國10217輔肆字第1020000485B號函修訂自102年2月1日生效

項次

對象

優待規定

榮民

一、  門票:免費,但需付保險費。

二、住宿費:

(一)個人: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九折、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五‧五折

(二)團體(三十人以上):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八折、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五折。

三、優待條件、範圍與數量:

() 門票優待對象為榮民本人(需持榮民證)與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需出示證明)

(二)住宿優待僅限優惠對象直接向各遊憩區訂房確認者,並於住宿時查驗身分無誤後始能享受優惠(每位榮民優惠以一間為限)

()軍公教

()具榮譽證之陸軍第一特種兵

()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與必要陪伴者一人)

()志工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低收入戶

()永久居留證註記「公立育樂場所優待」之外籍人士

一、 門票:

(一)軍公教、具榮譽證之陸軍第一特種兵、原住民:假日八折、平日六折。

(二)身心障礙者(與必要陪伴者一人)、志工:免費,但需付保險費。

(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低收入戶、永久居留證註記「公立育樂場所優待」之外籍人士:票價五折。

二、 住宿費: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九折、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七折。

三、 優待條件、範圍與數量:

(一)門票優待對象限攜帶各項證明文件之本人享有。

(二)住宿優待僅限優惠對象直接向各遊憩區訂房確認者,並於住宿時查驗身分無誤後始能享受優惠(每位優惠者,以一間為限)

()成人

()學生

一、門票:

(一)成人:假日不優待、平日八折。

(二)成人團體(三十人以上)、學生(憑學生證):假日八折、平日六折。

二、住宿費:假日不予優待,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八折。

()兒童

()學齡前幼兒

一、門票:

(一)兒童:票價五折。

(二)學齡前幼兒:免費,但需付保險費。

 

備註:

一、平日、假日認定標準

(一)平日:門票收費優待之平日定義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住宿費收費優待
      之平日定義為星期日至星期五。

(二)假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放假日
      及教育部公告之
寒、暑假。

(三)遊憩區辦理特定活動,該活動起訖日期及活動期間另行定義平、假日
   等事項,由遊憩區報會核定後公告為之。

二、本優待規定不得重複使用,亦無法與其他促銷活動或票券合併使用,且不適用於旅行社等其他銷售通路。

三、餐飲依定價提供不予優待;露營區、會議室等收費,由各遊憩區依權責自行訂定。

四、門票優待免費者,仍需支付保險費(遊客意外險之費用),該保險費之收費額度及其費率之調整,由各遊憩區報會核定後公告為之。

五、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六、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為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七、老人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八、低收入戶,為持有各縣市政府低收入戶證明者。

九、軍公教、具榮譽證之陸軍第一特種兵及原住民,以出示相關身分證明者為限。

十、學齡前幼兒,為未受國民義務教育前之幼兒。

十一、 兒童之認定,為未滿十二歲者,未提供年齡證明者,得以身高一百五十公分以下為判斷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