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律定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
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權責、作業方式及期程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考評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
三、考評權責:
(一)會薦董事長:
由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四月底送由本會人事處彙整,
並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評審小組」辦理後,簽請主任委員核
定(使用甲表如附表一)。
(二)會薦副董事長、總經理:
1、董事長如非由本會推薦擔任時,其會薦副董事長、總經理之考評比照前
款會薦董事長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但副董事長、總經理同由本會
推薦擔任時,其總經理之考評由各該公司副董事長完成評擬後,經本會
人事處彙整,送請業務主管處完成初評,再移請人事處提本會「投資事
業人事評審小組」完成複評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用乙表如附表二
)。
2、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同由本會推薦擔任時,其副董事長(總經
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評擬後,經本會人事處彙整,送請業務主管處完
成初評,再移請人事處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評審小組」完成複評後,
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用乙表)。
(三)會薦副總經理:
由會薦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評擬後,經本會人事處彙整,送請業務主管
處完成初評,再移請人事處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評審小組」完成複評
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用乙表)。
(四)會薦之各投資事業機構經理級主管(含)以下人員,由各該機構自行考
評;惟各投資事業機構應將會薦經理級人員考評結果,函送本會。
四、考評區分及期間:
(一)年終考評:每年度元月起至十二月止。
(二)另予考評:年度內任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含年度中調職)者。
(三)年度內任職未滿三個月(含年度中調職、解任)者,不辦理考評。
五、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
理、副總經理之考評,其範圍與主要項目、評分標準、總分計算方式、核算
年終經營績效之營運收入及稅前盈餘等資料認定,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要點辦理。
七、本會及各投資事業機構,對考評對象之考評,應力求公平、公正、客
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安置成果。
八、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
評表(含年終考評、另予考評),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三月三
十一日前(配合業管處經管之營運績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
事處。
(二)填表:合於辦理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管部門,依受
考人之職務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
簽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核評。
九、考評紀律:有關考評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考評結果與執行:
(一)年終、另予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六月一日起生
效。
(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
(如附表三),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
業管處對各員年來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
予核列,以落實考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