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鼓勵本會及所屬機構工
友之工作意願,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能,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措施辦理。
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編制內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為激勵所屬工友工作意願,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實施工作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三)厲行工作簡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溝通管道,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五)改善管理方法,發揮團隊精神。
(六)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七)其他適當方式。
四、本會及所屬機構為發揮所屬工友工作潛能,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訂定服務守則,加強內部管理。
(二)訂定獎懲基準,落實平時考核。
(三)實施專案講習,增進工作知能。
(四)辦理工作諮商,改進工作分配。
(五)舉行工作競賽,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
(六)其他適當方式。
五、績優工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
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1、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3、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4、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5、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6、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7、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績優工友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
者為優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七、辦理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會每年辦理乙次績優工友選拔,由本會及所屬機構依綜覈名實及
寧缺勿濫之原則,各推薦一至二人,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填具推薦表
(格式如附表)報會,併同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會議辦理,以不
超過五人為原則,並公開表揚。
(二)績優工友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
應於當年度請畢。
(三)績優工友之獎金,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下核支。
八、獲選為績優工友者,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本會得撤銷其獲選資格,
追繳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尚未實施之公假予以取消,其有關人員並
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