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管理會(以下稱北區管理會)。
二、北區管理會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榮民醫院、竹東榮民醫院、臺北
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玉里榮民醫院、鳳林榮
民醫院、臺東榮民醫院、臺北榮譽國民之家、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桃園榮
譽國民之家、新竹榮譽國民之家、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花蓮榮譽國民
之家、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太平榮譽國民之家、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組
成,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 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
項。
(四)有關花東地區管理會運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北區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兼任之;置副召
集人四人,由本會桃園榮民醫院、竹東榮民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
院、玉里榮民醫院院長兼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置委員若
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各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主任秘書兼任之。
四、北區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務企管部主任
兼任之。置幹事若干人,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北區管理會下設工作小組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臺北榮民
總醫院指派相關單位主管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
系北部區域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六、北區管理會依業務需要,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組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七、北區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