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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遴用資格:
        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各醫事主管、副主管,除
        須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附表一
        所定兼任職務遴用資格條件。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 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
    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依前項規定免兼首長、副首長職務人員,如因業務特殊需要,
    於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上,得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職務二年,
    惟不得再續任。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除
   外)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
   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因應部門業務特殊需要,
   原兼任者連任、延任期屆滿時,於該部門檢討無符合本規定遴用
   資格條件之其他現職人員派兼或外補可資遴用時得再延任。另基
   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任期中或機關修編
   後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任期延續計算;調任不同級醫
   療機構或不同類型職務者,任期重新起算。
 4、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級區
   分之。
(二)考評權責:
 1、各總院首長由本會考評,總院副首長,所屬分院首長、副首長由
   總院首長初評後送本會複評,並提本會組成之審議小組審查其連
   (延)任事宜。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首長績效評核項目包括經營績效、政策配合、提升行政管理
   效能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等項目(如附表二)。副首長績
   效評核依105年9月26日輔醫字第1050076041號函本會所屬醫療機
   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辦理。
 2、各醫療機構對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表,得參酌「榮
   民總醫院評分標準表範例」附表三,自行訂定,並副知本會。

四、作業程序:
(一)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職務之遴選,由本會就各
   醫療機構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外補推薦
   人選中,提請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
(二)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首
   長就該院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本會推
   薦人選中,建議適當人選,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副主管,二、三級醫事單位主管或
   副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組成甄審委員會,就符合本規
   定之現職擬陞任之名冊或本會推薦人選中,列冊甄審或公開甄選
   ,按人事任免作業程序陳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四)榮民總醫院兼任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本會檢討連任、延任、
   調任或免兼。榮民總醫院兼任副首長及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首長
   、副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榮民總醫院完成考評,並建議其
   連任、延任、調任或免兼,報本會辦理。
(五)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由各級醫療機構於任期屆滿前
   三個月,檢討其連任、調任或免兼。